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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状告法院"不作为"》追踪:法院"不作为"案不予受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3:07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李海菊吴艳霞)今年7月11日,本报报道了衡水公民赵金昌因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而状告法院“不作为”,请求国家赔偿,并被上级法院受理的案件,近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在针对赵金昌申请的继续审查中,衡水中级法院认为,2001年3月,赵金昌所在的故城县辛庄供销合作社下属单位庙灵生产资料门市部,与冀衡集团发生债务纠纷,桃城区人民

法院判决冀衡集团返还其货款24442元。但是,在此前,辛庄供销合作社另一下属单位却在与冀衡集团的另一起诉讼中败诉,法院判决其支付冀衡集团货款26990元,故城县辛庄供销合作社承担连带责任。两个判决都生效了,并且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冀衡集团申请桃城区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执行,在同等数额内抵消,法院执行人员也征得了故城县辛庄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并通知了赵金昌。所以,两案相抵,自行解决,内部处理。

  法院由此给出“不予受理”理由说,赵金昌申请国家赔偿确认应具有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而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职责,执行行为合法,并无不当,也不存在给申请人造成损害事实,赵金昌明知其申请执行的案件已由法院合并执行,并由其法人单位辛庄供销合作社内部处理的情况下,仍然以桃城区人民法院失职、不作为等理由向法院提起确认申请,其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符合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受理条件。

  赵金昌对此表示不满,他的代理人向记者表示说:“这个审理的过程中我们始终没有看到卷宗,而且法院说的两个判决并案处理的情况,我们从来都不知道。”他表示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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