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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司法公开才能消弭公众的猜想(采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4:03 人民网-江南时报

  针对近来有境外媒体报道称,“有关方面正拟议取消对贪污腐败等非暴力罪行判处死刑”,“立法机关和法院虽没有修改刑法的具体计划,但已在实践中操作”,新华社记者近日分别走访了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得到的答复是:

  在立法方面,全国人大没有考虑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刑作出修改。在司法方面,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一方面注重发挥死刑的威

慑作用,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恶劣,罪不容赦的坚决杀掉;另一方面坚持宽严相济方针,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中国一贯的刑事政策,我国现阶段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

  对于死刑的存废,作为普通公民,囿于学识和对相关信息的把握所限,我无法作出政治正确的判断。但我对境外媒体为什么会产生上述“误会”(实际上,一段时间来,内地媒体也曾有过类似的报道和观点表达,譬如8月29日的《法制早报》即称: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一批贪官浮出水面,但据近期司法与刑法学界的走向来看,贪官极可能获“免死牌”……立法机关虽无修改刑法的具体计划,但司法机关已在实践中操作),却有话想说。我认为,媒体之所以有上述猜测(姑且算“误会”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的“司法公开”做得还很不够。

  李嘉廷受贿1800多万元,丛福奎受贿930多万元,刘金宝贪污1400多万元,马德受贿600多万元。发言人说,“这些人,都有法定或者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而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是,一般百姓看不到判决书,更无法判断那些“情节”的真假,叫他们怎么相信如此处理是公正的?他们怎能不怀疑,有关方面正准备,甚至已经在着手取消对贪污腐败等非暴力罪行判处死刑,或者对某些“特殊”罪犯采取“双重标准”?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没有司法公开,何谈司法公正?而公正,只有在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于阳光之下时,公众才可能相信,这样的公正才可能不被“猜测”。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02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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