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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事故”死者家属获赔2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4:07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殷文静 实习生 褚燕娟 通讯员 鼓法) 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及死者均不存在过错,属交通意外事故。由于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死者亲属将“肇事”车单位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7万余元。日前,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宋某等三原告诉称,他们是刘芸的近亲属。今年2月4日,被告百江公司驾驶员林某

驾驶一辆货车在该市司背后和新模范马路路口行驶时,因疏于观察、采取措施不力而将刘芸撞倒并碾压致死。该事故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经查明,百江公司就该车辆已向大众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于双方在交警部门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22万余元及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万余元。

  被告百江公司辩称,根据调查,刘芸有自杀倾向且系横过马路,交警部门虽然认定该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但并不能说明刘芸没有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应当由大众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大众保险公司则辩称,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的刘芸患有忧郁症等事实不能成立,该事故认定书不具有证明效力。根据交警部门的调查,刘芸有自杀的故意,被告百江公司的驾驶员不应当承担责任,而被告大众保险公司应当予以免责。且两被告之间的第三者责任险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调查卷宗材料,被告百江公司所有的该车辆后轴制动力平衡要求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刘芸作为行人在通过十字路口时,明知有人行横道而不走,却从机动车道内穿行。被告百江公司驾驶员林某和刘芸均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另外,该事故是林某在执行职务途中发生,故被告百江公司应对林某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百江公司就该车辆向被告大众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大众保险公司应在该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一次性赔偿三原告20万元;被告南京百江液化气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三原告26000余元;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02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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