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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离家出走 培训学校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4:07 人民网-江南时报

  小孩送到培训班,一周后突然从学校出走,校方声称没有责任,而家长坚持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淮安的李先生向本报反映自己的儿子在淮安一所培训学校上了6天学,孩子就离校出走,为此,家长和校方各执一词。

  今年的7月初,李先生通过有关资料了解到了淮安市一家教育培训学校。为了让16岁的儿子尽快戒掉网瘾,7月7日下午,李先生将儿子送到了该校接受教育培训。6个月的培训期

,学校向他们收取了各种费用共计16640元,其中包括捐赠款3000元。

  6天之后,也就是7月14日早晨7点52分,李先生收到了学校发来的手机短信称,李先生的小孩和另外一个小孩一起离校出走了。7月15日早晨,校方告知李先生,他的儿子目前正在当地一个饭店打工。在此之后,李先生多次通过电话与校方联系,校方既没有应答,也没有准确答复。7月19日,焦急不安中的李先生赶到该校查询儿子的下落。

  在此后的交涉中,校长坚持认为学生是李先生自愿送过来的,出事后,校方也采取了措施,还拨打了110,校方还称学生出走的当天学校的铝合金门窗和价值1800元的旅游鞋被盗了。近日,李先生已经将此事反映到了淮安市委,并就此事提出了几点要求:学校对孩子出走原因给出一个合理的答复;要求学校给予退学;校方如数退还教育训练费。

  江苏南京海浪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指出,从此案来看,李先生将儿子送到学校接受教育培训,他与学校之间已经形成了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如合同中约定学校是实行封闭式教育,那么在李先生儿子出走以后,学校就应当积极与家长联系,并及时寻找。另外,李先生提出要学校退还培训费一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合同中涉及到该内容的话,双方就依据合同办理,反之,李先生可以和校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李先生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本报记者 张易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02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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