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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女工受伤维权遇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4:12 人民网-江南时报

  超龄女工篡改姓名、年龄通过了某电力公司的招工审核,不料在工作事故中受伤。近日,锡山法院在审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经过不懈调解终使双方达成协议:电力公司赔偿原告黄某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类费用合计12万元。

  原告黄某系四川人,虽然年逾五十看起来却很年轻。2005年3月,来锡务工时看到一则电力公司的招工广告,因为年龄不符合条件,遂在应聘时采用冒用他人户口簿、篡改姓名年

龄、伪造身份证等舞弊行为通过审核,进入公司从事油漆工种。2005年5月,在工作过程中因一电焊工操作时飞出的火星溅入漆桶引起油漆燃烧,致使黄某肢体灼伤达体表面积的20%。送院后,黄某历经抢救、植皮等治疗,但仍造成一定程度的残疾,电力公司为其支付医疗费48200余元。

  之后,黄某申请工伤认定。经锡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认为,基于黄某为超龄职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对象,故认定该事故不属工伤事故,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通知。2005年7月,黄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诉至锡山法院,并提供自行赴四川南充进行的伤残鉴定报告,据此要求电力公司给予巨额赔偿。

  案件审理中,公司和黄某就具体赔偿数额争执不下。法院认为,黄某所受人身损害,虽不属工伤事故,但客观上是在雇佣活动中造成损害,且给黄某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告电力公司从一开始的推诿抵触而逐渐转变,并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接受了原告的一次性解决方案:赔偿原告各类费用12万元,并于当日一次性支付完毕。

  本报通讯员 蔡永芳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02日 第三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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