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法”也管医疗纠纷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5:27 人民网-华南新闻 |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称,9月1日生效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下称新“办法”)将医疗纠纷纳入调整范围,消委会可以介入医疗纠纷。 在去年8月5日的立法听证会上,医患双方和法律界人士曾就医疗纠纷是否纳入新“办法”唇枪舌剑,各执一词。而今,新“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 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规定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的服务或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否则将被处以乱收费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据《第一财经日报》) 《华南新闻》 (2005年09月02日 第二版) 作者:邵芳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