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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消法”也管医疗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5:27 人民网-华南新闻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称,9月1日生效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下称新“办法”)将医疗纠纷纳入调整范围,消委会可以介入医疗纠纷。

  在去年8月5日的立法听证会上,医患双方和法律界人士曾就医疗纠纷是否纳入新“办法”唇枪舌剑,各执一词。而今,新“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

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规定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的服务或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否则将被处以乱收费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据《第一财经日报》)

  《华南新闻》 (2005年09月02日 第二版)

  作者:邵芳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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