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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出去的车辆发生事故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7:11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青岛9月1日讯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租出去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汽车租赁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在青岛发生的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在状告驾驶员的同时,也将租赁公司告上法庭。

  2005年3月22日,青岛神龙达汽车管理有限公司将一辆赛欧轿车(车主登记为青岛名流车行有限公司)租给客户陈某。后陈某又将该车出借给安某。安某于2005年3月23日凌晨

1时30分,驾车在山东路发生交通事故,除驾驶员安某轻伤外,车上另外两名乘员死亡。经市南区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安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事故造成了乘员死亡,不能引用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由保险公司赔偿;乘员险只有1万元的赔偿额,远远达不到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

  事故发生后,经协商未果,4月28日,在交通事故中遇难乘员的家属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安某、陈某、青岛名流车行有限公司、青岛神龙达汽车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支付死者补偿费共计671990.40元。死者家属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在这个案件中,车辆的驾驶员安某、出借人陈某和车主、汽车租赁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青岛神龙达汽车管理有限公司觉得非常冤枉。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单先生认为,汽车租赁公司不同于一般的机动车所有人,只是提供车辆而没有提供驾驶劳务。汽车租出去之后,租赁公司完全失去了对汽车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因此,车辆发生事故,汽车租赁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而且,租赁者陈某擅自将汽车借给安某,没有经过汽车租赁公司同意。受害人乘车是经过驾驶员安某同意的,由于安某的原因受到损害,应当向安某索赔,与汽车租赁公司无关。

  此案诉至法院后,引起了当地其他汽车租赁公司的高度关注。8月17日,青岛市16家汽车租赁公司联合发出《声援书》,表明了他们共同的观点:“让租赁公司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声援书》在阐明理由中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颁布于1991年,而当时中国还没有汽车租赁业,第31条不适用于新兴的汽车租赁业,租赁公司不是一般的车主或机动车所有人,租赁是产权物的临时转移,在转移期间发生的事故应由占有人负责。如果承租人出事都让出租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变相惩罚合法经营者,租赁公司根本无法生存。《声援书》还提出建议,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和出台汽车租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汽车租赁者的责任和义务。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还没有宣判。显然,此案的结果将对汽车租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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