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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有司法公开才能消弭公众猜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8:20 新华网

  针对近来境外媒体“有关方面正拟议取消对贪污腐败等非暴力罪行判处死刑”,“立法机关和法院虽没有修改刑法的具体计划,但已在实践中操作”的说法,新华社记者近日分别走访了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得到如下答复:

  在立法方面,全国人大没有考虑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刑作出修改。在司法方面,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一方面注重发挥死刑的威

慑作用,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恶劣,罪不容赦的坚决杀掉;另一方面坚持宽严相济方针,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中国一贯的刑事政策,我国现阶段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

  对于死刑的存废,作为普通公民,囿于学识和掌握信息所限,我无法作出正确判断。但我对境外媒体为什么会产生上述“误会”,却有话要说。实际上,一段时间以来,内地媒体也曾有过类似的报道和观点表达。譬如8月29日的《法制早报》即称: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一批贪官浮出水面,但据近段司法与刑法学界的走向,贪官极可能获“免死牌”……立法机关虽无修改刑法的具体计划,但司法机关已在实践中操作。我认为,媒体之所以有上述猜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的司法公开做得还不够。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说:“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一向受到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关注。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结果,往往引起人们的种种猜测。”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我想,重要原因就是不知道或者不完全知道真相。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许多重大案件,因种种原因不公开或不完全公开审理。有些案件,即便公开审理,一般公众也无法获得旁听机会,连新闻采访也受到多方限制———只有获准的记者能进法庭旁听,还不准记录。在这样的情况下,公众能够对那些重大经济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真相有多少把握?当他们获知一些贪污或受贿数额高达数百万甚至数千万人民币的罪犯,竟没有被判死刑,不对其中的原因作出各种各样的猜测才怪呢。

  李嘉廷受贿1800多万元,丛福奎受贿930多万元,刘金宝贪污1400多万元,马德受贿600多万元。发言人说:“这些人,都有法定或者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而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是,一般百姓看不到判决书,更无法判断那些“情节”的真假,因而对判决结果产生种种猜测,有情可原。猜测一多,就会有传言,有怀疑,比如,有关方面正准备,甚至已经在着手取消对贪污腐败等非暴力罪行罪犯判处死刑,或者对某些特殊罪犯采取双重标准之类。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没有相当程度的司法公开,谈何司法公正?而公正,只有在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于阳光之下时,公众才可能相信,才不会出现种种“猜测”。朱达志(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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