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光:中国法制建设要与国际经济贸易法律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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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8:22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社北京九月一日电(记者朱大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李国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参与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中国法制建设必须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与国际经济贸易法律的发展保持协调和衔接。 在即将召开的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上,李国光担任“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服务、保险和银行业”专题会议的中方主席。他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修改了对外贸易法和 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接受国际通行规则。我们要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与国际经济贸易法律的发展保持协调和衔接。这次法律大会的国际服务贸易专题会议的设置非常有意义,为我们提供了与各国杰出法律人士交流的难得机会。李国光介绍,专题会议将紧紧围绕国际贸易及金融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邀请了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洪超,分别就《中国银行业改革与法制建设》、《中国保险业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前景》、《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挑战与机遇》三个专题进行演讲。 李国光谈起中国银行金融业法制建设情况时说,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中国已经初步地建立了以《银行业监管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为核心,《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金融司法解释为补充的现代中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这个体系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参考了“巴塞尔银行监管规则”,为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依据。 他说,在WTO后过渡期结束后,中国银行业必将融入国际市场,当前有必要加强对中外资银行的监管,加强中国国有银行的市场化改革,加强立法、完善政策,加大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谈到中国保险业法制建设,李国光说,中国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总的来看是完备的,基本涵盖了保险合同行为、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的各个环节。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整个保险法律规范体系的层次较低;二是保险市场发展中存在一些法律空白,一些重要的法律亟待研究制定;三是制度建设的稳定性不够;四是保险立法技术还有待提高;五是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的观念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快制定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并且相关司法解释也会很快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