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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助每月提高9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8:39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唐慧卿)从今年下半年起,我市将适当调整农村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红色堡垒户)(简称农村“三老”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并确定自然增调机制。昨日,记者从市委组织部获悉,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订的有关通知已于近期下发。

  据悉,我市自1993年建立规范的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助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对

他们的生活十分关心,并不定期地调整生活补助标准。但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三老”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仍处于偏低的状态。

  按照新的标准,抗日战争期间(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农村老党员,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从原来的170元调整到260元;解放战争期间(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农村老党员,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从原来的150元调整到240元;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红色堡垒户),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从原来的130元调整到220元。另外,农村“三老”人员的医疗保健纳入即将实施的医疗救助范围;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各50%的资助。各地以前对农村“三老”人员的生活补助已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继续执行。

  为了解决农村“三老”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我市还确定了自然增调机制。从2006年7月起,农村“三老”人员的生活补助费调整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实际增长数额,实行自然增调。抗日战争期间、解放战争期间入党的农村老党员按实际增长数额的50%,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红色堡垒户)按实际增长数额的40%幅度自行调整。三年内遇农村“三老”人员自然减员,采取减员不减资的办法,市和部分县(市)区财政比例承担部分保持不变。

  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助费采取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管理,按月下拨到乡镇(街道),按社会化发放形式由乡镇(街道)及时发放到农村“三老”人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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