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起诉索要“索贿款”(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8:44 红网-三湘都市报 | ||
这起蹊跷的官司发生在河南省新乡市。 主审法官索要好处费 据河南省新乡市化工联合实验厂(以下简称“实验厂”)清算领导小组负责人梁卫保介绍,1992年4月,因联营失败,实验厂和河南省科学院新乡市化工研究所发生经济纠纷。官司打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张其江向梁卫保索要5万元活动费。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9月下达的一审判决书上,判决研究所赔偿实验厂各项经济损失71.7万余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张其江就开始找梁卫保,要求兑现5万元活动费。 因为案件还在上诉,梁卫保答应付5万元,但要等法院执行过来钱时再兑现。张其江不放心,非让写个借条。梁就让厂里的会计田高霞给他打了一个5万元的借条,借条上写的是张其江妻子李立彦的名字。没过多长时间,张其江又找到梁卫保说:“我是你案件的主审法官,说你借我老婆的钱,不合适,得换一个别人的名字。”梁卫保就通知会计重新给他打个出借人为石晶(张其江的熟人)的借条。因为第一张借条没有拿回来,会计特地在借条上注明:“原借款单据收回后此条生效”。 持假借条索要贿款1995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后,梁卫保多次持申诉材料到有关部门上访反映情况。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再审。2001年12月,经过再审,仍然维持原判。 经过近十年的诉讼和上访,实验厂早已是一片废墟。无奈之下,梁卫保申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听说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张其江马上找到该案的执行法官,要求从执行款中扣除实验厂的借款10万元(后据检察机关调查,张其江自己将补写的第二张借条的最后一句话“原借款单据收回后此条生效”划掉,使一张5万元的借条变成了二张共计10万元的借条)及利息。 梁卫保拒绝了张其江的扣款要求。张便起诉梁卫保,不久,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到了梁卫保手中。 接到法院传票后,梁卫保向法庭明确说明:李立彦所持两张共10万元的借条,系其丈夫张其江利用主审实验厂与研究所经济纠纷案的机会骗取的,实验厂并没有得到一分钱。实验厂职工田高霞、职凤岭也当庭作证。在写给法院的情况说明中,梁卫保提出,第二张借条所用稿纸的印刷时间为1995年3月,而借条显示的借款时间为1995年2月,这足以证明,借条显示的内容并不真实。 但法院还是判决实验厂清算组向原告李立彦偿付借款10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及滞纳金。2003年5月21日,红旗区法院给梁卫保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实验厂在23日前偿还李立彦借款本息及滞纳金共计76.47万元,逾期不履行,即强制执行。因为实验厂早已停产,红旗区法院执行法官又要求新乡市中院协助执行,从新乡市化工研究所赔偿实验厂的经济损失中扣除。 索贿法官被批捕 因为和新乡市化工研究所联营失败,实验厂早在1992年即已停产,1998年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眼看败诉方的赔偿款又要被贪婪的法官动用司法手段强制拿走,梁卫保只好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了张其江的索贿行为。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对这一罕见的法官索贿案十分重视,立即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案组,对案件进行调查。面对检察机关调查人员的询问,李立彦、石晶二人均不承认曾借给过实验厂任何款项,与实验厂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案卷审查情况及李立彦、石晶二人的证词,检察机关认为,红旗区人民法院关于李立彦诉实验厂借款一案的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03年9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04年8月,检察机关认定张其江有索贿嫌疑。9月14日,新乡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为由,将未到法定年龄却已被安排提前退休的张其江批准逮捕。然后移交到鹤壁市淇滨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7月20日,此案在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