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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负责人轮流下井 国务院遏制矿难再下猛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9:05 法制日报

  国务院遏制矿难再下猛药

  煤矿企业负责人要轮流带班下井

  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严厉打击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行为

  本网记者 蔡岩红

  8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意见的整改措施,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草案)》(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以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更加严厉的措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人今天告诉记者,国务院之所以制定这一严厉措施,与我国当前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分不开,每项措施都切中要害。

  日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亲自带队检查的李铁映副委员长,在总结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时给出的结论是:目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据国家安监总局最新统计,今年1月1日至8月28日以来,全国煤矿企业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35起,死亡1089人,同比增加12起、683人。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7起,死亡608人,同比增加4起、502人。特别是今年涉及百人以上的矿难就有两起。2月14日,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瓦斯爆炸,死亡214人,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大矿难;8月7日,广东梅州大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遇难矿工123人,至今大部分遇难者的尸体仍在井下。

  在安监学原理当中有一个1:29:300的理论,即一起灾难、一起矿难,有29个危险源,29个危险源后面有300个安全隐患。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曾在多种场合指出,隐患不除,矿无宁日;瓦斯不治,永无宁日。

  对此,《特别规定》首先明确规定了必须立即停产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指出凡存在容易引发煤矿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如继续非法生产,一经发现,要给予严厉处罚。

  据了解,今年7月以来,全国煤矿发生的51起重、特大事故中,有31起发生在已被责令关闭或停产整顿、但仍然违法生产的小煤矿,比例高达61%。广东梅州市大兴煤矿便是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更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属于非法开采;事故发生前,广东省政府下令煤矿停产整顿,但该矿没有执行,属于违规违法开采;事故发生前井下作业矿工多达127人,属于严重违规违章。

  针对下了停产通知单不听,贴了封条撕掉,上了锁砸坏这些无视国法,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的现象,《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强化煤矿停产关闭整顿的措施。提出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暂扣有关证照,经整顿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对关闭煤矿要吊销证照。

  目前,我国煤矿企业约2.6万家,私营、个体小煤矿就达2.3万家。而约95%以上的小煤矿从业人员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其中30%左右为小学以下甚至文盲。李毅中曾在日前接受央视采访中说,我搞工业一辈子,过去叫工人三班倒,班班见领导,工人身上有多少汗,干部就有多少汗,这本是我们的传家宝,现在这一优良传统正逐渐丧失。

  针对上述问题,《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预防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对井下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经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轮流带班下井。

  “老板赚票子,农民死儿子,地方出乱子,政府当孝子,干部掉帽子”,是流传于地方煤监部门的一句顺口溜。那么,在煤炭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应该如何明确各方的责任?

  在这方面,《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煤矿企业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对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企业负责人,要给予罚款、吊销资格证书、治安处罚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曾在人大安全执法检查汇报会上,针对广东梅州大兴矿难指出:“一个证照不全,管理混乱,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居然可以在政府监管下存在数年,特别是在省里已经明令煤矿企业停产整顿期间,仍然肆无忌惮地组织生产,以至酿成惨祸,这中间有无腐败问题,是值得深思的,不仅我们调查人员会这样想,老百姓也会这样想。”而从近年来已查处的案件看,几乎每一起特别重大事故的背后都存在着腐败行为。

  据了解,加上上述规定,仅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为遏制煤矿企业官商勾结行为,国家先后下发三道“令牌”,以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这一切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坚决打击官商勾结行为的决心。

  本网北京9月1日讯(责任编辑 苏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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