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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室温若不达标依法退还用户热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9:05 法制日报

  本网哈尔滨9月1日电 李丹记者郭毅黑龙江省今起正式施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自1996年起实施的旧“供热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与旧条例相比有着诸多亮点。室内温度不达标,用户可向供热单位投诉,后者应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提出处理方案。自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未改正的,供热单位应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

,由供热单位向热源单位追偿。

  停热8小时以上应通知用户: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给用户适当补偿,等等。(责任编辑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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