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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美法院认定 听证不是拆除违章必经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9:05 法制日报

  听证不是拆除违章建筑必经程序

  郭宏鹏 江俊涛 倪斌鹭

  行政部门责令拆除违章建筑,是否必经听证与鉴定程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否定的回答。日前,集美区法院对一起因违章建筑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

,维持了厦门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

  2002年10月,利纺公司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在集美北部工业区天安路146号其自有厂房5楼楼顶搭建一层钢架结构铁皮房的违章建筑。3月18日,厦门行政执法局向利纺公司送达了告知书,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利纺公司据此提交申辩意见书,请求给予补办相关手续。3月28日,厦门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并于3月30日送达利纺公司,认定利纺公司未经规划部门依法审批擅自违法建设,已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责令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构筑物。

  利纺公司不服,于6月20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书。利纺公司称,厦门行政执法局未依法告知原告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便直接作出决定书,程序违法;被告在未进行专门鉴定及论证的情况下,仅因原告未办理建设许可证便责令原告拆除构建物,适用法律不当,处罚过重。

  集美区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并未就“责令限期拆除违法构筑物”这一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是否享有听证权作出明文规定。举行听证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行使。被告厦门行政执法局在处罚过程中,履行了处罚前的告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法定义务,并在听取原告申辩理由后作出了处罚决定,其行为已充分保证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及申辩权等权利,程序合法。另,鉴定亦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必经程序,被告厦门行政执法局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惟一法定执法部门,有权对违法构筑物是否影响城市规划的空间布局作出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编辑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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