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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市场向虚假行为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9:11 南方日报

  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昨起实施,有关专家解读三大问题

  演出市场向虚假行为说不

  本报记者 郭珊

  从昨日开始,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开始实施。新的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针对近年来国内演出市场上层出不穷的假唱、虚假广告、义演作弊、公款追星、虚高票价等现象,首次明确出台相关规定。

  众多演艺界人士指出,条例出台后,老百姓将成为最大的受益者。昨日,本报特地邀请到广东省文化厅助理巡视员王业群,对《条例》中读者最关心的三大问题进行解读。

  1、关于假唱和假表演

  消费者在商演中发现假唱、假演奏,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要求退票,或者向消委会投诉时,是否需要举证?以前,有一种所谓的“合理假唱”的说法,称假唱是为了保证演出效果,或演员当天身体不舒服而客观条件又不允许临时更换人员。那么新条例出台之后,会否在特定场合保留假唱?在由营业性演出制作的电视节目中,演唱者是不是能够打着“电视晚会”的幌子假唱?

  事件:今年5月,伊能静主演的音乐剧《周璇》在北京保利剧院登场,但网上爆出伊能静假唱的消息。事后伊能静承认假唱,并将原因归为音响设备达不到国际水准,以及演员频繁飞到各地做宣传,体力跟不上。与之相对应的是,歌手周杰伦、梁静茹发表声明称,即使感冒生病、声音状况不佳也坚持真唱。

  新条例: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将被公之于众;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解读:对假唱、假演奏,《细则》的界定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这个界定是很清楚的,比较易于在实际中认定。消费者在营业性演出中发现假唱、假演奏行为的,根据《条例》规定,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

  假唱是违反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的,对消费者是欺骗行为,因此在这个范畴,不存在着什么“合理假唱”的问题。《细则》对营业性演出这个概念也作了解释,根据这个解释,所谓营业性演出,在现实中其实已经包含了相当多的演出活动。

  2、关于假广告和假义演

  相对全国情况而言,虚假广告和虚假义演这种不良现象在广东是不是比较普遍?省文化厅市场处将如何加强此类事件的监管力度?观众如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可通过何种渠道反映问题,寻求解决?

  事件:今年8月18日在宁夏银川市举行的孙楠银川之行“新月之光”文艺晚会,在即将正式演出时,演出主办方突然上台宣布孙楠因故不能到场,当场激怒了银川观众,引起现场混乱。去年11月,一场名为“刀郎深圳演唱会”的演出在深圳体育馆举行,当手持入场券的深圳歌迷来到体育馆入口时,却发现门口的宣传板和条幅均已改为“刀郎暨台湾群星演唱会”,实际上整台晚会刀郎只唱了5首歌,演出内容与事先的宣传严重不符。

  去年6月11日,四川省慈善总会举办首届“希望之声”慈善义演,不但没让贫困儿童和孤寡老人得到募捐资助,反而给举办方带来了高达170万元的巨额亏损。该演出中演员出场费高达126万元,是最大的一笔支出,其中姜育恒17万元,王杰17万元,顺子和巫启贤各13万元,田震6万元,斯琴格日乐5万元。慈善演出最终变成了伪善演出。

  新条例:禁止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要求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观众;参加演出的单位、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演出举办单位、演员等不得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解读:这一条规定对规范演出经营行为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很重要。广东省、广州市演出市场近年来在这方面已暴露出一些问题,有的因为演出合作者之间的利益矛盾、合同纠纷,或者因为演出门票销售不理想,就随意取消演出或演出场次,这不仅给观众带来损失和造成麻烦,深一点说,是对演出市场诚信体制的严重破坏。这样的事情一旦多了起来,对演出市场秩序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省文化厅一直非常担心这个问题,把它看成一种隐性的毒瘤,但过去又经常苦于缺乏严格有效的管理手段。现在好了,新《条例》不但规定了不允许这种行为,而且相应制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条款,直至吊销许可证。

  3、关于公款追星和赠票

  与普通大众实际消费能力极为不符的高额票价,早就为千夫所指。相对北京、上海票价平均水平,广东近年来的文艺演出票价相对于普通群众收入而言是否同样存在偏高的问题?公款掏钱去搞营业性演出,与国内演出市场普遍的票价虚高有何联系?省文化厅市场处如何解读新条例中关于禁止“公款追星”条款的意义?

  事件:去年北京蒙特卡洛芭蕾舞团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最高票价是2万元,2001年北京的三大男高音紫禁城演唱会最高票价是2000美元,去年北京“希望的长城”世界巨星演唱会最高票价是1万元,2004年广州莎拉布莱曼演唱会最高票价是6600元……与实际消费能力极为不符的高额票价,早就为千夫所指。

  去年9月1日,作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地区、财政赤字一度高达1.6亿多元的四川万源市,耗资2000万元举办豪华晚会,用红头文件向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强行摊派购买5000张门票的任务,导致各单位总计耗费公款70多万元。不久前,重庆巴南区为庆祝建区10周年,向一所技术学校借款80万元举办演唱会,并点名要请到国内某一著名女歌星,此事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新条例:除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给予补助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索取演出门票。

  解读:目前演出票价过高,广东主要是广州也有同样的问题。它制约了演出市场的发展,拒很多人于门外,不利于消费群体的培养。但是,形成这个问题的原因的确也很复杂,既有演出经营者的问题,又不完全都是演出经营者的问题。我认为,也不能简单把票价虚高和“公款追星”问题画等号。《条例》的宗旨在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的市场行为,建立良好正常的市场秩序。这和不正常的演出赠票现象大量产生同样也不能简单地画等号。不正常的演出赠票现象之所以大量产生和存在,其实也是和演出票价虚高有关的,卖不出去怎么办,就只有送。送票对演出市场造成的破坏是极其严重的,说它是危害市场发展的毒瘤实在不为过,但客观实际是,现在已经形成集体无意识,大家都这么做。这其实反映的是我们市场机制的不成熟,行业自律和规范的缺位;“公款追星”只是其中的一个原因罢了,不应等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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