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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建屠宰场”被剔出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9:12 南方都市报

  “招标建屠宰场”被剔出草案

  修改建议稿允许合格外地肉可按冷却肉品入穗,镇级屠宰场肉品达标可跨镇流通

  本报讯在昨天上午召开的广州市12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人大财经工委向会议提交了《关于广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报告。修改后的《草

案》吸取了此前听证会的诸多民意,对于此前争议较大的诸多问题,重新进行了修改。表示符合国家标准的外地鲜肉可以在本市流通,对于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由哪个部门主管,没有进行明确规定。

  变动1 合格外地肉可以进广州

  外地肉品究竟能否进入广州,是5月份召开的《广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争论的焦点之一。原《草案》称:非本市定点屠宰场(厂)出场(厂)的鲜肉(含冷却肉)禁止在本市流通。在昨天提交的《草案》修改建议稿中,明确表示本市以外屠宰场(厂)的鲜肉(含冷却肉)可以在本市流通。但是,前提条件是“符合国家标准”。而且要求“肉品运往本市前必须按规定冷鲜(保鲜)处理,按照冷却肉品的流通要求进行管理。肉品进入本市流通销售前,必须具有属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屠宰场(厂)出具的《畜产品检疫合格证》。”

  变动2 放宽镇级屠宰场售卖范围

  镇级屠宰场的肉品能否在广州市范围内流通,也是关注的热点之一。目前,广州共有4个市、区定点屠宰厂(场),72个镇级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标准,这72家都属于二、三、四等级,按1997年制定的《广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条例》规定,镇级屠宰场所,生产的肉品只能在本镇范围内销售。本次《草案》修改意见稿没有对镇级屠宰场的肉品作出特别规定。但是,有关负责人表示,符合国家和省级标准的肉品都可以在市内流通。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说明,不能以镇级屠宰场设立标准、硬件设施较低为由,而对其肉品流通进行立法限制。“关键在于肉品的品质。”

  变动3 屠宰经营市场放开

  《条例(草案)》中曾经对屠宰场的设立作出详细的规定,进行了诸多限制。比如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规划、国土、农业、环保、卫生、商品流通等部门,进行审查备案,并进行公开招投标。这被认为是对长期备受争议的屠宰“垄断”现象的打破。但是,本次提交的《草案》修改意见稿中只提出“屠宰场(厂)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立,屠宰场的开办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而略去了公开招标等内容。对此,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广州屠宰场的经营会放开,只要符合资质的都可以进入。至于是否公开招标,只是经营操作中的具体问题,没必要写入法规。

  变动4 主管部门不再具体化

  此前的《草案》中,明确提出政府各部门管理分工的9项规定,而且表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在前几个月的操作中,也确实是由工商部门负责。但是,本次修改意见稿中则笼统表示:“市人民政府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这是否意味着生猪屠宰的主管部门又要出现变更呢?有关负责人则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国务院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尚未出台,主管部门也没有明确,因此,广州市匆忙确定主管部门有可能造成与上位法的冲突。不过,该负责人也透露,广州市依然希望工商部门负责。市人大并就此向商务部递交了书面报告,商务部目前也正在就此进行积极调研。

  新细节 猪肉注水最高罚10万

  此外,修改意见稿还在诸多细节方面作出了规定。比如,建立肉品经营者退出制度,肉品经营者经营非屠宰场屠宰的肉品以及未经检验检疫或者不合格的,被管理机构警告、处罚3次的,不得在市场内经营。对猪肉注水者,将会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将房屋出租给非法屠宰者的,将处2万元以下罚款。据了解,本次提交的《草案》只是初审,有可能还要经过二审、三审,才能形成最终方案。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王海军 李艳 实习生 王索妮 王志海

  图:

  会议现场,与会人员聚精会神研读报告。 本报记者 许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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