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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家属集体索赔434万(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12:14 信息时报
烈士家属集体索赔434万(图)
被告人李文革(左一)等6人在今年4月份一审宣判中听判决。

  长沙消息

  在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中牺牲的消防官兵的41名家属集体起诉永兴集团等4名被告案,昨天上午在衡阳市珠晖区法院一审开庭。已经刑满释放的李文革未出庭,其代理人在法庭上称:牺牲的消防官兵前往火灾现场救火系职务行为,已经得到国家赔偿,其家属不应再向被告索赔。

  此次起诉的41名烈属是“11·3”大火中20名牺牲官兵中的10名官兵的家属。此前,另两名消防官兵的家属分别单独起诉,并已开庭,正在等待判决。41名原告要求被告永兴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永兴集团)、朱峰、肖伟(两人均为衡阳市建筑设计院设计员)、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等共计434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主要争论3个焦点:被告对消防官兵的牺牲有无责任、消防官兵的死亡与被告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应不应得到被告赔偿。

  被告方认为,衡州大厦倒塌前经受5个小时的大火,是正常使用的。消防官兵赶往现场救援是职务行为,国家已经对烈士家属进行抚恤,保险赔偿已到位,不应当再向被告索赔434万余元。

  原告代理人认为,永兴集团私下雇请设计员、降低工程质量,使衡州大厦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隐患,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同时,永兴物业公司违法改变消防设计,并将建筑物底层改做仓库使用,占用防火间距,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应承担直接责任。因此,在救火牺牲事件中,存在两个方面法律关系,一是消防行政关系,属于职务行为,国家已经对此进行抚恤;另一个是民事责任关系,房子的质量与官兵的牺牲有直接关系,所以,4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于昨天中午1时许结束,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潇湘晨报》供稿

  新闻背景

  2003年11月3日5时,衡阳市珠晖区宣灵村32~54号的衡州大厦发生火灾,衡阳市消防支队官兵奔赴现场灭火,结果20名消防官兵英勇牺牲,整体坍塌建筑面积达3527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646多万元。

  2004年10月26日至28日,珠晖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衡阳“11·3”特大火灾刑事案。衡州大厦开发商、衡阳市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等6名被告人受审。2005年4月1日,珠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文革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被告魏东衡、李永开、朱峰、肖伟、沈黎明也分别被判相应刑罚。由于刑期只有1年6个月,而李文革是在2003年12月21日被逮捕的,目前,李已刑满重获人身自由。(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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