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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国29.5万元欠款难追回》续:应支持合法自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15:46 宁夏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怀民)8月31日,本报以《青铜峡法院遵从市委“暂缓执行”建议,王志国29.5万元欠款难追回》为题,报道了青铜峡市王志国在申请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过程中的新问题。稿件见报当日,一些律师针对此案谈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运生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诉讼当事人有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履行这个义务就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利的一种蔑

视,被执行人不管处于什么样时期(包括改制、破产时期),都不能逃避债务。

  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人民法院的举证通知要求,申请人王志国可以随时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据此,可以看到,王志国截住被执行人的货物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以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为目的,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采取的这种行为,这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救济方式。在拦截住被执行人的货物后,王志国应该告知货车司机及随行人员自己的身份、拦截事由、货物去向,如果做了这些工作,则是合法、合理、正当的,否则,其行为欠妥。另外,王志国的这种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相反可以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以执行,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

  假如本案中,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间又是在周末,人民法院不可能或者无法立即予以执行,如不允许当事人采取类似救济措施的话,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苛求,势必导致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造成“执行难”难上加难。

  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彦炜、牛维同认为,法院的做法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人)只负责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便完成了执行举证义务。本案当事人已明确将财产线索提供且将财产交于法院,但法院却拒绝接收,并从招商引资角度将应予执行的财产返还被执行人是严重的违法。如果接收该企业的陈某确有承诺,也应在法律程序上做出财产担保方为有效。在陈某没有完成此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法院不履行法定义务扣押财产显属错误。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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