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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佘祥林咋都是政府掏的腰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00:06 红网

  31日下午1时, “杀妻”错案有了新进展,佘祥林及其代理律师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协议: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佘祥林256994.47元赔偿金,当地政府支付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20万元,合计将近46万元(9月1日《现代快报》)。

  佘祥林被冤狱十多载,家庭和自己的身心都受到极大的伤害,人家要求国家赔偿合理合法,群众也不会有太多的意见。但是,造成佘祥林的冤狱主要责任人现在却都落得“干

净了,难道这个事件都是国家的错?国家发给他们工资,给他们房子车子,给他们一切福利,就是要他们全心全意为老百姓做事,做好事,但他们都干了些什么呢?从佘祥林的案子来看,这并不是什么十分复杂的案件,也不是当时科技水平达不到,而完全是几个办案人一手主观造成的,诱供、刑讯逼供几乎凡是法律不允许的手段他们都用上了,“破了案子”说不定当时的奖励都拿到了,事过境迁,有人升官,有人退休,好象都“功成名就”了,而现在案情大白,却没见他们伤到皮毛[有人因此自杀,单位还给人家开了“追思会”,还用数万元买了墓地],出了纰漏,现在全有国家一手承担,这不是太“便宜”他们了吗?

  我们常常痛恨那些黑心矿主,一旦发生矿难,矿主发财,矿工倒霉,国家埋单。而在我们国家行政管理中,也常常是造成“纰漏”的官员没责任[就是有在经济上也不会有损失],倒霉的是群众,而最后掏钱赔偿的是国家,有些公务员就曾明目张胆地说,出了什么事也不用怕,大不了就是国家赔几个钱。国家赔钱只能挽回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而并不能挽回那些人给受害人造成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更不能挽回他们给党和国家造成的恶劣影响,在某种程度上讲,让他们为错误付出代价对受害人来说远比国家的经济赔偿要重要的多,因为经济赔偿只能给受害人,而处罚他们是给更多的群众“出了口气”。

  我们常常说要“吸取教训”,要“引以为戒”,那么对这次佘祥林的案子我们该吸取什么样的教训呢?群众看到的是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佘祥林256994.47元赔偿金,当地政府支付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20万元,这些虽都是国家的钱,也是我们每一个纳税人的血汗,我们的血汗上缴国家是国家取之与民用之与民的,是让公务员好好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给某些公务员造成的罪恶“埋单”的,就是“埋单”也要“埋”的明明白白,如果都是这样,国家埋了单,他们在一边凉快,这个“教训”他们永远也记不祝

  (稿源:红网)

  (作者:朱绍华)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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