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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获国家赔偿25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07:44 人民网-江南时报

  据武汉晨报报道 2日下午,因“杀妻”冤案提出国家赔偿的佘祥林从赔偿义务机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256994.47元人身侵权赔偿金,佘祥林自愿放弃对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其他赔偿请求,并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此前,佘祥林已从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领取了20万元的生活困难补助款。

  2日下午,佘祥林在其代理律师周峰、兄长佘锁林和弟弟佘梅林的陪同下,来到荆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赔偿决定书》后,荆门市中院指派一名法官和财务人员到银行为佘祥林开设了专户,并立即转账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佘祥林,佘祥林在领取赔偿款以后,对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表示满意,对办案法官一再表示感谢,并表示今后要克服各种困难,树立生活信心,开始新的生活。下午5时40分,佘祥林及亲属拿到存折后满意地离开了法院。

  “虽然与我在今年5月11日提出的437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有着很大的差距,但能够走出今天这一步,还是应该值得高兴的。”佘祥林对记者说,“我需要这些钱来盖房子,为将来能工作而治好病。如果可能的话,还要娶老婆,过一个正常人的生活。”

  但是,佘祥林也对记者表示:“我很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对我在审讯期间造成的伤残,京山县公安局一直没有反应。”

  对此,周峰律师表示:“之所以京山县公安局对伤残赔偿没有任何反应,是因为我们国家的《赔偿法》有这样一条很矛盾的规定,依据这条规定,佘祥林如果要向京山县公安局提出伤残赔偿,那么佘祥林自己首先要证明公安干警当年在办案过程中的确存在着刑讯逼供的证据。而即使有了这样的证据,也还要京山县公安局受理。所以,佘祥林的伤残赔偿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很大的阻力和障碍。”

  另外,在佘祥林的各项索赔当中,以精神赔偿的数额最高——3850000元。但是,这一索赔根本没有纳入考虑的范围。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03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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