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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特别规定》严格防范煤矿事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08:20 红网-湖南日报

  新华社评论员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草案》,并就贯彻落实《特别规定》提出了四点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领会这次会议和《特别规定》的精神,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坚决遏止煤矿生产事故。

  落实《特别规定》,首先要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为了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纵容和支持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落实《特别规定》,必须进一步明确应当立即停产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强化煤矿停产关闭整顿的措施。目前,全国有7000多个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领证申请和不具备安全条件、被要求限期整顿的煤矿。对被要求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真正停止开采,专项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杜绝明停暗采,违规作业。对于那些非法开采的矿井,关闭之后死灰复燃的矿井,无视政府监管、拒不停产整顿的矿井,以及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标准的矿井,必须坚决关闭,绝不能手软。要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进行分解,逐级落实,一级向一级负责。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建立健全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加大治理重大安全隐患的投入。对拒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企业负责人,要给予罚款、吊销资格证书、治安处罚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当前,煤矿安全工作中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现象仍然相当严重。各地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预防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哪个环节出现贻误,就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坚决负起责任,敢抓敢管,抓实管严,从严执法。要依据党纪国法,坚决打击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严厉查处安全事故中的腐败行为。

  矿难频发现象,已成为群众高度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坚决打击煤矿生产中的官商勾结,真正做到令行禁止,同时要标本兼治,常抓不懈,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逐步好转。(据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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