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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贪的是他人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09:19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轩甫)近日,海南省高级法院对备受当地群众关注的蔡宝银巨额资产被侵占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海口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以诬告陷害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汉民有期徒刑十二年;对黄汉民非法转移的财产进行追缴;对黄汉民侵占的公司股权权益,通过变更工商登记予以恢复。

  唐开兴、蔡宝银本系海南海洋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洋公司)和海南新大洋石油

有限公司(下称新大洋公司)负责人,但在工商登记资料上,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却错为黄汉民。

  2000年10月26日,黄汉民得知这一情况后,竟向海口市公安局“举报”,称他曾口头委托唐开兴、蔡宝银夫妇在海口为其筹建公司,并汇入150余万元作为注册资本,但事后公司资产被夫妇俩侵占。黄汉民的诬告导致唐开兴、蔡宝银被公安机关拘留,并在48小时内交出了他们的财产。此后,黄汉民便公然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两公司全部资产,其中5000多万元账面资产及现金被其非法转移。失去企业及其上亿财产的蔡宝银、唐开兴夫妇因为害怕再次被抓,被迫离开海南,到处申诉。

  2002年末,当初办理“唐开兴、蔡宝银案”的海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丰凯因收受贿赂被逮捕,黄汉民随之案发。

  作者:李轩甫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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