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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自愿放弃”让人不明不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4日00:04 红网

  据9月3日《东方早报》报道,2日下午,因“杀妻”冤案提出国家赔偿的佘祥林从赔偿义务机关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256994.47元人身侵权赔偿金。此前,佘祥林已从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领取了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佘祥林自愿放弃对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其他赔偿请求,并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倍受人们关注的佘祥林“杀妻”冤案自从真像大白于天下之后,民众又把目光注视

到佘案的国家赔偿上。随着佘祥林领到了人身侵权赔偿金和政府的生活困难补助款后,在“自愿放弃”的前提下,佘祥林的国家赔偿算是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人们之所以格外关注这起国家赔偿,缘于佘祥林“杀妻”冤案所带来的震惊与教训。冤案的清白来得是那样的偶然,佘祥林“被杀”妻子张在玉3月28日突然归来,宣告了被判15年,在狱中关押了11年的佘祥林的清白。佘祥林4月1日被取保候审,4月13日在京山法院被当庭宣判无罪。人们期盼着法律给佘祥林一个清白,还佘祥林一个公道。

  佘祥林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撤回国家赔偿申请又显得有些突然。5月11日,佘祥林提出申请国家赔偿437万元。佘祥林本人向法院提出了七项申请:要求侵权司法机关向他赔礼道歉并在省级以上媒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承担精神损害的抚慰金每年35万元,11年共计385万元;限制人身自由4006天,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计赔偿金25万余元;身体受到伤残,造成本人生命健康权受到伤害,因医治而减少的误工收入8万余元;造成本人身体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10年共计16万余元;佘祥林女儿佘华蓉生活费和父亲佘树生的生活费2万余元;一审庭审的律师费用、安葬无名女尸费用计4000元。如今,仅得到了256994.47元人身侵权赔偿金,当初要求的其他赔偿是不是“无理取闹”或者“无稽之谈”?这次的“自愿放弃”有没有隐情?

  《国家赔偿法》还明文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 ,以及残疾赔偿金。佘祥林的申请中有相关的赔偿请求,这部分赔偿咋能不了了之?另外,还有一个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正是由于佘祥林提出的赔偿申请,才引发了法学界与舆论界关于“精神赔偿是否应该纳入国家赔偿法中”的大讨论,随着佘祥林的自愿放弃与撤回申请,“精神赔偿是否应该纳入国家赔偿法中”是否也会不了了之?

  佘祥林曾提出的很多合理的、有争议的赔偿不能不明不白地“放弃”,这样会误导人们认为,佘祥林“自愿放弃”有“私了”之嫌。法律已还佘祥林一个清白,也希望佘祥林的“自愿放弃”给民众一个明白。

  (稿源:红网)

  (作者:王旭东)

  (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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