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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的命·医生的血·省厅的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4日00:12 红网

  我们从小就被灌输“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道理。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白衣天使,为挽救患者的生命,不惜一切代价,也是尽心尽责的表现。如果一个医生尽到了这个义务却面临“违法”,一般局限于理论层面的假设,但现在有了活生生的案例。

  6月8日,产妇阮怀莲在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术后子宫大出血,需紧急输AB型血,医院没有,主治医生卢新华义务献血200毫升。8月15日,省卫生厅认定该医院无采供

血许可证,采供血行为系违法行为,处以6万元罚款。(《中国青年报》2005年9月3日)

  产妇家属感到震惊,卢医生也想不通,医院有些困惑,原本值得表扬的一件好人好事,怎么偏偏被云南省卫生厅裁定为“非法行为”?尽管省厅的人士不否认卢新华医生及时献血的做法,但借口医院不具备采血资格,执意处罚。撇开血液方面的专业法规不谈,先就伦理的角度看,在东川医院血库里没有AB型血浆的情况下,如何挽救产妇的生命?如果手术室里的所有成员既没有AB型血的人,也没有O型血者,惟一的办法是向兄弟医院或者当地血站求救。时间允许的话,万事罢休,时间来不及,产妇的命则危在旦夕。好在主治医生的血可以挽救患者的生命,他却同时面临两个痛苦的选择:献血,因为医院没有采血资格,违法;不献血,从伦理的角度,愧对于医生的良心。为了产妇的命,医生献血了。我想,医生的血是清白的,是高尚的,纵使此举真的抵触了法律,也是法律不周全的表现,应该修改的是法律而不是医生的义举。可是,医生临时紧急献血,真的违法了吗?

  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五条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也就是说,只要医院能保证用血安全,法律保护的是病人的生命,允许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换言之,卢新华医生和医院的紧急措施,都是在《献血法》的框架内行事,没有违法之说。

  云南省卫生厅出具罚单的依据,是1996年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条例的威力低于法律,先前颁布的条例与后颁布的法律之间,后者更权威。这意味着,省厅的罚单,有片面运用法规的嫌疑。说得难听点,是弄权,而非真正执法。如果真的严格依法办事,应该对照两部相关的法规,然后作出合乎实际情况的判断。或者说,纯粹追究东川区人民医院以前的违规做法,也应说清楚,不能将卢医生给产妇输血一事混在一起。混在一起,无异于混淆了合法和违法的界限,最终最可能遭殃的是患者,而不是医院和医生。

  在患者的命、医生的血和省厅的权三者之间,云南省卫生厅作出了一个很不恰当的处罚决定。不知道该厅能不能召回其处罚书,或者修改处罚决定。诚如有人所指出的那样,先重奖医生,然后再处罚医院以前的错误。

  权当为民所用,不能为罚而用。

  (稿源:红网)

  (作者:刘海明)

  (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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