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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过案件中的每一个疑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4日09:50 检察日报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开展以来,江苏省扬中市检察院在办案中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己任,不断加大监督力度,不放过案件中存在的每一个疑点,察微析疑,深挖细查,力求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债权转让函”疑点丛生

  7月3日,扬中某电仪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及法律顾问来到扬中市检察院反映:2004年9月,该厂向公安机关举报本厂供销员王三喜采取伪造印章的手段挪用在外货款,事隔10月有余,公安机关迟迟未予立案。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发现:2003年1月至2004年12月,王三喜趁经手电仪设备厂与天津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业务之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私刻印章的手段,将电仪设备厂货款70万元汇至扬中市三跃农村信用合作社账上,后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至案发尚未归还,已涉嫌犯罪。7月20日,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7月22日,公安机关回复该院,对不立案理由作了说明:2002年12月20日,电仪设备厂曾出具“债权转让函”给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同意将天津方所欠货款70万元转给王三喜,再由王三喜归还欠扬中市三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故认定王三喜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接到回复后,该院领导立即指派侦查监督部门干警进一步调查核实。经仔细核查,办案人员发现盖有电仪设备厂公章的“债权转让函”疑点丛生:电仪设备厂在三跃农村信用合作社并无贷款;王三喜曾私刻电仪设备厂行政章、合同专用章、三跃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章等印章,2003年1月7日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另签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电仪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坚决否认此函是厂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王三喜在多人面前说过厂方公章系偷盖上去的。以上诸多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断定“债权转让函”的真实性值得怀疑。为此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当日即对王三喜涉嫌挪用资金案立案侦查。

  书面证明为什么如此“专业”

  6月27日下午,检察官林峰正在为第二天开庭的张佳强等3人强奸案作最后的证据梳理。这时,法院打来电话,称此案被害人李小红到法院翻证,证明自己与张佳强发生性关系出于自愿,且递交了一份书面材料。林峰立刻将情况向分管副检察长刘明龙作了报告,随后他们赶往法院展开调查。被害人李小红递交的翻证材料只有短短200多字,但里面数个疑点没有逃脱检察官的眼睛。如材料中多次提到“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本人意愿”、“没有使用暴力和威胁”、“是通奸不是强奸”等专业术语,而李小红却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在对李小红进行询问时,李小红言语常常前后矛盾。她既承认与丈夫感情很好,又说与张佳强在谈恋爱,是“过正常的性生活”。被问及案发当天情况时,李小红一会儿说“我是自愿的”,一会儿又说“当时很害怕,生怕他们打我”。刘明龙觉得李小红有难言之隐,就耐心细致地讲解相关法律,告知其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合法权益将受法律保护,同时指出作为证人应依法履行如实作证义务,作伪证将依法受到法律追究。在他的耐心教育下,李小红渐渐打消顾虑,最终说出了实情:李小红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陈述的都是事实,案件诉至法院后,张佳强的弟弟张佳飞、妹妹张丽和妹夫朱生多次找到李小红,软硬兼施地要求李小红改变陈述,但李小红没有答应。眼看就要开庭,张佳强的亲属铤而走险,将李小红从外地骗到扬中,并采取非法拘禁、胁迫等手段,强迫李小红到法院翻证。他们甚至为李小红罗列了将要回答的问题,在扬中某大型企业工作的张丽还事先写好了翻证材料强迫李小红照抄一遍,并刻意写上几个错别字,造成材料是李小红自己写的假象。6月28日,张佳强等人强奸案如期开庭审理,三名被告人因犯强奸罪,均被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张佳飞、张丽、朱生三人因涉嫌妨碍作证罪,也在当日被刑事拘留。

  作者:卢志坚 蒋春富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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