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污染”官司打到省高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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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4日11:18 兰州晨报 |
“粉尘污染”官司打到省高院 一审判决后甘肃省公路工程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甘肃省公路工程总公司在兰州市青白石乡青石湾村办起采石厂后,附近田地里的农作物严重减产。青石湾村146名村民眼看着地里的蔬菜产量越来越低,便联名将采石厂主办单位甘肃省公路工程总公司告到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7月份,法院对我省首例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甘肃省公路工程总公司 向146名村民赔偿有关经济损失55万元。8月31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甘肃省公路工程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甘肃省高院提起上诉。 1998年12月,为了保证公路施工用料,甘肃省公路工程总公司将青石湾村石太沟磊石崖处采矿厂、青石湾村一泵房以东的30亩河滩地租赁下来准备开采石料,并与青白石乡政府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3年。合同签订后,省公路工程总公司即投入生产。 村民认为该采石厂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粉尘对环境造成污染,2004年9月,青白石乡的146名村民联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省公路工程总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村民委托甘肃省农科院土壤肥料研究所邀请省内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论证结果显示,各类农作物受粉尘污染后,由于其光合作用、果树花芽分化等都受到影响,因而其产量和品质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报告也证实了当时的污染程度远远超过了国家标准。 2005年7月6日,法院审理认为,村民的主张以有关监测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为据,甘肃省公路工程总公司虽对证据提出异议,但没有举出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因此,法院对村民要求省公路工程总公司承担因粉尘污染给其农作物造成损失的诉讼予以支持。(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