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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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07:43 潇湘晨报 |
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值班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值班律师表示,如果史佳的监护人不能与幼儿园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报记者 肖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