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伯钧释疑:人大代表履职新规并非限制代表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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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08:23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9月5日电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今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简称“九号文件”。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又印发了5个与之配套的工作文件,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议案建议处理、信访工作等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在培训课上,这些与今后的履职活动密切相关的新规则,引发了热烈讨论。 提问:是否不鼓励代表个人活动 解答:并未限制代表在联系群众方面的一些新探索 一些参加培训的人大代表提出,新规定强调闭会期间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是否意味着不鼓励代表个人活动,是否限制了人大代表开展活动的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巡视员李伯钧解释,提倡以集体活动为主,并不是说就否定代表个人自发地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二者并不相悖。。 近年来,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在如何发挥代表作用方面有很多新的探索,包括成立代表工作室接待群众、在媒体和网站上征求群众意见等等。 对此,李伯钧表示,九号文件并未限制代表在联系群众方面的一些新探索。比如,人大的工作文件就明确规定,鼓励代表通过代表小组召开座谈会、代表电子信箱和人大网站等多种途径,听取、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李伯钧还解释,针对近年来的一些新探索,九号文件从原则上再次强调了依法履行职责和讲求实效。这实际是鼓励代表在依法的前提下,采用各种方式和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务求履职能取得实效。 提问:代表持证视察,是否必须经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安排 回答:可以自主安排 根据新规定,应代表本人要求,经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一些代表针对这一规定也提出疑问:这是否意味着必须经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安排,代表方可进行持证视察?他们表示,在平常的履职活动中,为了获得第一手的真实情况,很多代表更经常采用的是自主安排个人持证视察活动。 李伯钧表示,出台这个规定,主要的考虑还是如何为代表服好务,并非限制人大代表的个人持证视察。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帮助全国人大代表联系,悉心安排,可以给人大代表的持证视察提供更多的方便。“代表可以自主安排个人持证视察活动。这与规定并不矛盾。” 提问:新规定与现行《代表法》是否矛盾 回答:新规将给代表履职和参与行使国家权力提供更好服务 在分组讨论中,有的代表还提出,九号文件就代表履职和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作出了很多新规定,这些新规定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定?一些规定与现行《代表法》是什么关系,是否有矛盾? 李伯钧解释说,不能说九号文件突破了现有法律规定。此次一些新的规定是在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或者有关精神的基础上作出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况:要么是现行法律有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和不够具体明确的,此次得到了细化和展开;要么是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此次加以细化和展开,使之更具操作性。 比如说,《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也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过去有很多人认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全国人代会闭会期间不能提议案,只有符合条件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国家机关,可以在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尽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但这项法律并未明确可以‘前’到什么时候,是否闭会期间也可以提议案。这次九号文件就明确了,全国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也可以提出议案。”李伯钧解释说。而且九号文件还明确规定,如果代表提出的议案是法律案,可以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再比如,对于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按照法律规定,代表只在每年年末进行一次集中视察,此次九号文件又增加了一次年中的专题调研,时间为一周左右。此外,九号文件明确要求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成立“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专门为全国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 李伯钧说,这些在现行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出台新规定主要是为了给代表履职和参与行使国家权力提供更好的服务,符合有关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程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