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09:08 南方日报 |
境外投资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我国近期已启动了中国居民申请税务协商程序,中国居民遇事可向税务部门求助 到境外去投资做生意如何避免双重征税?在境外任职取得收入却被重复征税该向哪里投诉?在境外不能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优惠政策怎么办?针对外向型投资企业和涉外打工 者经常碰到的这些问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涉外处处长钟文锋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兴备地说:“随着我国国力的增强,现在有办法保护这些‘走出去’的企业和个人了!”钟文锋指的便是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 我国已签税收缔约达87个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经济全球化,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走出国门。对外直接投资额、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的数额年年增长,并呈现出逐步加速的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至2004年底止,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累计达370亿美元,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营业额分别超过1000亿美元和300亿美元,业务遍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 今年前5个月,我国对外设计咨询、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新签合同额同比分别增长183.9%、45%和28%,广东省的走出去的企业和个人在全国各省市中更是名列前茅。与此同时,涉税问题、特别是不同程度的税收歧视待遇问题也越来越多。 钟文锋称,虽然为了切实保护纳税人权益,避免双重征税,我国已经与87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内地还与香港、澳门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这其中77个协定和2个安排已经生效执行,绝大多数都包含解决税务争端的相互协商程序条款,已成为解决纳税人居住国与所得来源国征税权矛盾,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重要法律保障。 但由于我国很多纳税人对相关国际税收协定不甚了解,在境外遭遇到不符合税收协定的税收待遇时,不知道该通过什么渠道和途径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正当权益往往受到损害。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正当其时。 有疑问即告知省级税务部门 钟文锋介绍,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是指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有关税收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也即说,通过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请求国家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他说,《办法》的具体实施,可以有效防止缔约国对我国居民(国民)的税收歧视,免除由于国家(地区)间税制不同而造成的对纳税人的重复征税负担,使我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促进国际公平竞争。 什么情况下可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那么,中国居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呢?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当一国调增关联企业一方的应税所得时,另一方相关国家应调减该关联企业另一方的应税所得,以避免对调整利润的国际重复征税,这就必须要实施相互协商程序。 第二,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如中国的一企业与×国的一企业为联属企业,为解决由此引发的重复征税,×国应对本该由中国征税的利润进行调整。即×国应调减其已征税的利润,而中国则调增其所征税的利润。或者是对于一方调增的利润,另一方给予抵免。 第三,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税收无差别待遇,又称国民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国民(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和有关条件,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居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如果对方国家出于经济打击或贸易保护等理由,违背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对有关经济活动课以惩罚性税收时,可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第五,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在税收协定当中,居民负有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则只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如居民王先生作为国内一家知名大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被派往该公司在×国的分公司工作一段时间,负责有关营业销售的管理工作,其工资薪金全部由国内母公司发放,在×国并无其他任何收入。从他刚开始任职后的一个月内,×国的税务部门就要求其申报个人所得税。王先生觉得纳闷,因为根据中国与×国的税收协定规定,只要王先生在×国的居住时间没有超过183天,他是属于非居民,那么他的工资薪金收入是只需在国内申报而不用在×国申报的。但是,王先生向×国的税务部门申述而不被接受,在面临罚款的情况下,只能缴纳了这笔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就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了。 本报记者 朱桂芳 通讯员 林荔丹 中国居民与中国国民有何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在《办法》中提到了两个概念,即中国居民和中国国民,“居民”跟“国民”有何区别呢?钟文锋说,这两个概念是税收上的概念,“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中国法人和中国非法人团体。“中国居民”是指按照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它并不单指个人,而是包括了个人和企业。这个纳税义务包括了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都必须在中国境内纳税。对个人来说,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就成为了中国的税收居民;对公司来说,是按照总机构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来进行判断,只要该公司的管理机构或总机构在中国,就可以认定它是中国的税收居民。 另外,中国居民申请启动税收协商程序要注意两大事项:一是对方国家与我国是否签订税收协定并已经生效。二是必须在不符合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方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