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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立法听证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10:21 首都之窗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在立法中扩大民主,体现民意,促进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工作规程》的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05年8月14日下午2时,就《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中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听证。现将立法听证会的情况报告

如下:

  一、立法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本次立法听证会的听证事项有两项,一是《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一款关于“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五环路以外的地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二是《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二款中关于“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作为听证陈述人出席听证会的有16位市民(名单见附件1)。他们是从报名参加听证会的69位市民中,根据其对听证事项所持观点和理由、代表性、与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等情况,按照各方意见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遴选出来的。其中离、退休人员6人,职员5人,学生3人,律师、编辑各1人。9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作为听证人出席了听证会。听证会由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松年主持。听证会开始后,听证陈述人按照举手顺序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根据听证规则,每人作8分钟的陈述发言,在所有陈述人陈述意见后,有12位陈述人分别作了2分钟的补充发言(发言记录见附件2)。整个听证会历时约两个半小时。10位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内务司法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以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代表列席了听证会。36位市民和19位来自有关部门和其他地区的人员旁听了听证会。

  此次听证会受到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关注。听证会举行期间,有30家媒体、111名记者参与了报道,其中包括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等多家中央新闻单位。北京电视台对听证会全程进行了录播,千龙新闻网、首都之窗网对听证会进行了直播。

  二、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

  (一)关于第一项听证事项

  16位听证陈述人中,有10人对第一项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其中,6人赞成以五环路为界划定限放区;2人主张以六环路为界划定限放区;还有2人提出不同意以环路为界划定限放区。

  赞成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区的主要理由是:(1)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传统习俗理应得到尊重,立法不能断然地禁止一种习俗。“禁改限”的思想比较符合社会实际,体现了发展的观点,体现了社会的进步。(2)“禁放”弊大于利,产生了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如黑市交易、禁而不止等,给社会造成不小的危害。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禁放”,而在于燃放烟花爆竹的时候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则,在允许一部分人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如何保障另外一部分人的权利和利益。立法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要适当限制,注重疏导,合理地规范燃放行为。(3)五环路内多为商业密集区和居民区,人流量、车流量大,对燃放烟花爆竹加以限制,在满足一部分人的愿望和需要的同时,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也有人认为北京市城市建设有着明显的区域差异,南北发展不平衡,在限放区的划定上,东、西、北可以五环为界,南边应以南四环为界。

  主张以六环为界划分限制燃放和允许燃放区域的主要理由是:(1)我市五六环之间通州、管庄、定福庄已经形成了大面积的居住区,五六环之间还集中了香山、八大处等国家一二级保护单位,以及首都机场和一些高新技术开发区,上述区域的城镇人口达到数百万之多。地处五六环之间的通州、顺义等地区已经被列为北京的新城区。(2)为了实现合理的城市布局,建设和谐的、节约型的社会,应吸引更多的城里人到郊区县居住,六环范围的城市建设目前已达到一定规模,今后还要继续发展,如果把限放的范围扩大到六环,将使居住在此处的广大民众也能过上平静、有序的生活,而不至于在平时受到鞭炮的惊扰。

  不同意以环路为界划分限制燃放和允许燃放区域的主要理由是:(1)草案中关于五环以内为限制燃放区、五环以外为允许燃放区的规定是一种区域歧视性条款。五环外也有不少人口密集的居住区,也有国家、集体和个人的重要财产,还有北京市的大部分绿色植被,这些都是立法所不能忽视的。(2)地域性限制完全没有必要,应当取消五环路的限制,仅以时间性限制来调整和规范燃放行为。

  (二)关于第二项听证事项

  16位听证陈述人中,有11人对第二项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其中,9人赞成从除夕至正月十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同时也建议缩短燃放时间;有2人主张放宽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限。

  建议缩短燃放时间的主要理由是:如果从除夕至正月十六都允许燃放烟花爆竹,长达半月的燃放必将给人民生活带来不便,应将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缩短一些,这样可以减少燃放行为对他人正常生活的干扰,保证其他非燃放人的休息权利。具体建议是:(1)在除夕至正月十六期间,对每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进行限制。有的主张,除夕可以24小时燃放,因为中国人有守夜的习惯,正月初一至十六晚21时至次日9时应当禁放;也有的主张除了除夕燃放时间可以延长到凌晨一点以外,其他每日燃放时间应为10点至22点。(2)在除夕至正月十六期间,确定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段。有的主张每年农历除夕至初五,还有正月十五。这样规定既照顾了民众的习惯,也有利于减少不安全因素和环境污染,并且便于管理。有的主张将允许燃放时间规定为春节放假期间,再加上除夕和正月十五。因为这几天是燃放烟花爆竹最集中的日子,初八人们基本上都上班了,如果再放会影响多数人的工作和休息。为了保证别人有一定的休息时间,并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也有的主张将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限定在除夕到正月初三,再加一个元宵节。还有的主张时间要求如果不考虑一个合理的过渡阶段,就难以达到限制的作用,所以可将允许燃放时间规定为除夕到初五和十一至十六两个时间段。

  主张放宽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限的主要理由是:(1)除了传统节日,日常生活中在婚丧嫁娶和开业庆祝之类的场合,经批准应当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如果在这些时候一律禁止以这种传统形式表达喜庆,就过度限制了人们的权利。(2)一年365天都应当允许燃放烟花爆竹。草案关于允许燃放时间的规定不能简单化,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

  (三)关于“禁放”问题

  “禁放”还是“限放”问题虽然不是本次立法听证会的听证事项,但16位陈述人中有5人在发表意见时主张北京市应当坚持“禁放”,并加大执法力度,有1人主张全面放开。

  主张北京市应当坚持“禁放”的主要理由是:(1)燃放烟花爆竹是一种旧习俗,不是维护民族传统文化的表现。它不符合现代文明的法则,不利于社会文明的建设。其他城市的“解禁”和北京没有必然联系,立法要充分考虑北京作为首都的特殊性。“禁改限”不符合北京市的市情、城市性质和把北京市建设为宜居城市的发展目标。(2)居民要求安静、安全休息生活的基本权利高于居民要求声响娱乐的权利,当声响娱乐的权利侵害了安静、安全生活休息的权利时,就要取消声响娱乐的权利,以保障安静、安全生活的权利。不能简单地拿民意作为立法的基础。在一个文明、和谐、多元、法治的社会中,任何人都不能为了自己的喜好而损害他人的权益,无论受到损害的人数是多少。(3)燃放烟花爆竹容易造成火灾和人身伤亡,这方面有很多惨痛的教训。燃放烟花爆竹对人的生存环境具有破坏性的作用,产生的有害气体和噪声污染损害人体健康,对儿童、老人和有疾病的人尤其严重。绝不能以人民的生命财产为代价来换取节日的气氛。(4)“禁放”改“限放”缺乏可操作性。因为禁放地点的周边地区无法界定,时间限制也难以把握,要想确定何时何地何人燃放,难度极大。这就使立法成为一纸空文,难以实现立法的初衷。如果没有足够的监管力度,限是限不住的,就会使法的严肃性大打折扣,后果很难预料。

  主张全面放开的主要理由是:(1)自93年实行“禁放”以来,虽然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伤害和污染有所减少,但节日也变得单调无味了。(2)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延续了两千余年的民族传统,早已成为我们悠久历史文化的一部分,应当延续和发扬下去。(3)燃放烟花爆竹利大于弊。第一,它是人们表达心花怒放的最佳形式,带来的民气的力量不可估量;第二,经济上可以增加税收,烟花爆竹管理也有了经费来源。

  三、处理建议

  由于本次立法听证会的听证事项涉及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受到市民们的普遍关注。这也反映出在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进程中,城市现代化的要求与传统习俗之间的矛盾所引起的不同群体之间在观念和利益上的冲突。听证陈述人对于听证事项的各种意见和诉求,是不同群体之间观念和现实利益冲突的集中反映。如何根据广大市民和听证陈述人的意见,修改好《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是法制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在法规草案修改工作中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立法促进首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立法中要注意把握好两点: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二是体现民意、集中民智,从北京市的实际出发,尽量采纳广大市民和陈述人的意见。

  (一)关于第一项听证事项

  法制委员会认为,多数听证陈述人赞成将五环路以内划定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他们的陈述意见也代表着多数市民的意愿,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同时法制委员会也注意到,一些听证陈述人对由“禁放”改为“限放”持反对态度,而主张在市区仍然实行“禁放”,他们的陈述意见代表着相当一部分群众,特别是一些中老年群众的心境和意愿,对此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充分理解。法制委员会认为,法规草案将五环路以内的地区划定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主要是考虑到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人口密集,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现行“禁放”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实际上重点控制的城市地区,除石景山区的部分城市地区外,基本上都在五环路以内。另外,以五环路为界,界限清楚,便于群众遵守和政府管理。因此,将五环路以内的地区划定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比较符合本市目前城市发展的实际,从总体上看,是合理、可行的。关于五环路以外人口密集、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是否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建议采取法规授权的方式,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法制委员会认为,就立法本意而言,将五环路以内地区划定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并不是全面开禁,而只是在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依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由于法规草案只规定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对其他时间是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没有作出规定,容易引起歧义,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法规中明确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除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关于第二项听证事项

  法制委员会认为,如何合理规定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关键是要把握好各种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点,把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生活的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法规草案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主要是考虑到春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部分群众燃放烟花爆竹主要集中在这段时间里。因此,允许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从总体上看是可行的。有的听证陈述人提出,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里,应当对晚上燃放烟花爆竹实行限制,以避免影响他人休息。法制委员会同意这种意见。从本市实际情况看,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比较密集的时段,主要是在除夕夜,尤其是当正月初一到来之际。另外,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的夜晚,燃放烟花爆竹也相对密集一些。为了减轻因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休息的影响,同时也考虑到执法的成本,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法规中对春节期间每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也进行限制,明确规定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二十三时,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三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上述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规草案第十条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方案如下:

  “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二十三时,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三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环路以外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国家、本市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以上意见和建议,请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时予以充分考虑。附件:1.听证陈述人名单

  2.听证陈述人发言记录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05年8月30日

  附件1:听证陈述人名单

  王凤霄 (退休)

  王崇礼 (退休)

  王 菊 (退休)

  张海涛 (编辑)

  李全利 (职员)

  李经国 (职员)

  李晓霞 (学生)

  金业钦 (学生)

  姜 疆 (学生)

  赵于平 (退休)

  康喜全 (退休)

  黄 海 (律师)

  谭家骥 (职员)

  魏有仁 (离休)

  魏京民 (职员)

  魏 奇 (职员)

  附件2:听证陈述人发言记录

  魏京民:会议主持人,各位听证人大家好!我叫魏京民,是一个公司的职工,我来自禁放区,不同意禁放改为限放,也就是说不同意条例草案第十条中,本市五环内为限放区的条款。理由是:

  一、燃放的不良后果。北京在2005年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死伤者551人,2003年死2人,2005年春节期间引起火警378起,2004年270起,在这些枯燥的数据后是死伤者及亲人的痛苦,而据统计,北京市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次数、受伤人数比禁放前大幅度下降,因此,应坚持禁放。

  二、其他城市的解禁和北京并没有直接联系。北京是首都,其特殊性非其他地方可比,北京要坚持禁放,动摇不得。《北京市总体规划(2004-2020)》明确提出,北京的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定位之一是宜居城市。生态环境好,空气质量好都应该是衡量宜居城市的重要指标。既然已经确立了上述规划,立法就应该以实现该规划作为原则和基础。因此,应坚持禁放。

  三、北京城市环境的变化使坚持禁放势在必行。1993年以来到如今,北京城市环境的变化怎样,各位应该是有目共睹。人口车辆不断增加,居民更加密集,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人际关系趋于紧张。常常一言不合,大打出手。火灾隐患更多,交通事故频发。大家可以想象,当爆竹如炸雷一般响起,汽车防盗报警器一定是响成一片。这使得燃放所造成的噪音污染雪上加霜!目前城市管理比十二年前困难更多,而执法力量又相对缺乏。如果“禁放改限放”,会使城市管理方面本来就存在的诸多困难捉襟见肘。因此,应坚持禁放。

  四、部分市民的意见。我征求到的意见非常一致,都反对“禁放改为限放”。84岁的项斯循先生对我说,他在一个月前,就已经给《北京日报》发信。信中除列举了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种弊端外,还指出,北京市的环境卫生有关单位应该对“禁放改限放”有一票否决权,不需要讨论。我借此机会提请听证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注意,是否可以由主管部门对“禁放改限放”行使否决权。另一位老先生称燃放爆竹是“有百害而无一利”。还有一些人指出,爆竹的威力越来越大,他们对此感到担心,希望政府加强监管。

  五、我对主张解禁理由的看法。主张解禁的理由,无非是两个:理由一,燃放有利论。比如说圣诞节等洋节日在我国越来越有影响。而春节是中国的传统,要通过燃放保留中国的文化传统,抵抗外来文化的影响。如果禁放,春节也就不象春节了。正如斗牛虽然有伤害,也没有禁止。因为禁止斗牛,西班牙就不成其为西班牙。依我看,洋节日在中国是否越来越有影响,没有定论。即使真有影响,又能奈我何!文化的融合是国际化和对外开放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的进步。而且中华文化也在影响其它国家。据报道,今年春节期间,各大国领导人纷纷发表贺词,向华人祝贺农历新年,美国的纽约州和菲律宾已经将春节定为假日。美国法国也都出版生肖邮票。中国文化的影响显而易见。理由二,民意多数论,即民意的大多数主张解禁,因此应该解禁。我认为并没有充分证据表明主张“禁放改限放”的人是多数。据了解,中老年人倾向于禁放。根据测算,中老年在北京市民中所占的比例可能在40%。另据推测,有近一半年轻人倾向于禁放,加上众多中老年人,那么在市民总体中,主张禁放的民意才应该是大多数。退一步讲,即使主张禁放的人少,也不能剥夺这些人的权利。在一个文明、和谐、多元、法治的社会里,任何人都不能为了自己的喜欢而损害他人的权利,无论被损害的人数有多少。比如我们国家,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占90%以上,但也要允许少数民族保持自己的生活方式。所以,不能简单的拿民意作为立法的基础。

  六、禁放改限放缺乏可操作性。首先,禁放地点的周边地区无法界定。比如医院,即使距离很远,爆竹声还是会影响医院。另外时间也无法控制。假定14点至22点之间可以燃放。怎么能控制22点以后的燃放?所谓“禁放”,就是一禁了之。大家可能都见过城管、工商、公安执法的情况,比如取缔无照商贩,摆摊占道,黑车揽客等等,非常困难和麻烦,但是对违法行为的界定比较简单。而“限放”需要在天黑复杂,大街小巷四处燃放的情况下,迅速确定何时,何地,何人,燃放何种鞭炮等等一系列问题,并加以处理。其执法难度极大,执法人员即使有三头六臂,也是无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应坚持禁放。

  七、建议有三点:1.保留禁放区,将条例草案第十条限放改为禁放;2.也可以考虑收回“条例(草案)”,修订并完善1993年的“禁放规定”,继续执行。3.在北京郊区远离城乡居民的非禁放区建立“爆竹专售专放区”。非禁放区逐步过渡为“爆竹专售专放区”。

  我相信,1993年规定的“逐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北京城市建设发展的方向,因为非禁放区的居民也一样应该享有清洁、安静的生活环境。上世纪七十年代,梁思成先生微弱的呼声被拒绝了,巍峨的北京城墙被拆除了。后来人们后悔莫及,重新搭建了永定门。但这同被拆除的城楼是永远无法相比的。如果“禁放改限放”,到了春节期间,必定是爆竹声响彻京城,限放区形同虚设。浓烟烈焰,救火车风驰而来,伤员不断,救护车呼啸而去。到了那个时候,就悔之晚矣。常常听到有人引用王安石的名句“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描绘过年燃放的情景。我用一首新诗描绘北京过年禁放的情景,作为发言的结束语:屈指禁放十二载,古都北京尽欢颜。歌舞升平辞旧岁,移风易俗迎新年。除夕夜静清风爽,元宵月明百姓安。古来立法均非易,解禁不难再禁难。

  黄海:各位听证人你们好,我叫黄海,是一位北京市民。首先在就本次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前,我想表明一下态度。我非常支持市人大废止1993年制定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就燃放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销售、使用(也就是燃放)进行以安全管理为宗旨的立法决定。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民族文化传统,也是民俗节日文化的一个主要表现形式,与世界各国的节日文化比较,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特色文化。从1993年以来的执法实践表明,在实施禁放后,我们并没有找到一个可以在民族文化的高度上替代烟花爆竹的其他表现形式,这样的直接后果是我们的民族节日文化在逐渐消失,而外来的其他民族的节日文化因具有显著的、引人入胜的特色,在我国尤其是在年轻人中间盛行起来。因此,站在民族文化传统的保护与继承发展的高度来看,恢复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无疑是英明的、是有远见的。就本次听证事项,我想发表以下几点意见。

  立法者在草案中对燃放行为的调整与规范,主要是想通过地域性的限制和时间性的限制这两种手段来完成,这也是本次听证的两个主要内容。我认为草案在这两方面,在内容上均有较大的欠缺。首先就地域性限制来看,我认为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我建议取消五环路的限制,仅以时间性限制来调整与规范燃放行为,也就是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春节期间可以放,其他时间除有特殊规定外,均不可以燃放。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

  第一,根据传统,燃放烟花爆竹主要发生在农历春节期间,而根据本草案的规定,春节期间五环路以内是允许燃放的,也就是说草案所要调整与规范的燃放行为在其主要的发生时间未受到任何限制,而在次要发生时间才以五环路为界进行限制,这样的规范既是舍本逐末,也是流于形式。我认为这一规定只是给反对解禁者的一种心理安慰罢了,因此这一规定的实际意义,远小于它的形式意义,这也是立法者回避矛盾的一块遮羞布。我们的立法者应该有勇气把它拿下来,直面问题,予以解决。

  第二,即便是确需通过地域性的方式去管理燃放行为,以五环路为界也是不妥的,我认为对一个城市进行地域性限制燃放行为,考虑的因素主要是不同地区的城市建设发展状况以及相应的人口密度这两个方面。而众所周知的一个事实是,北京市的城市发展是严重偏向北部地区的,北五环外至北清路之间,已经逐渐形成较为密集的人口居住区,而在南五环内至南四环间,可以说是地广人稀,如果以五环为界限制燃放行为的话,对前者不予限制,而对后者却予以限制,显然是没有任何理由的。因此,立法者一定要划定一个地域的界限,也不应当简单的甚至可以说较为粗放的以五环路为界了事,而是应当认真的调查研究,拿出让人信服的科学数据来。

  关于时间性限制,主要是指第二款,关于限放地区的时间限制,这个限制是以天为单位来规定除夕至正月十六的准放期间,这样的规定我认为过于粗糙,没有考虑到不喜欢烟花爆竹的市民,特别是老人、体弱多病人群的休息权,我认为燃放者应当尊重非燃放者的生活作息规律基本上不受影响,这也是老百姓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要求。因此,我建议将时间性限制修订成这样一种规定,就是,除夕可以24小时燃放,因为中国人有守夜的习惯,正月初一至十六,应当是在晚21点至次日9时禁放,保证其他非燃放人的休息权利,这样可以减少燃放行为对他人正常行为的干扰。由此延伸至前面第一款,关于允许燃放区域的时间性限制问题,我认为每晚21点至次日9时同样应该是禁放。

  第三,我想谈的是关于非燃放时间的特殊事项的申请问题,我注意到在本次听证事项之外,也就是说草案第十条第二款最后一句政府有特权,就是在限放区有一个节假权,应当允许老百姓也有这样的权利,就是婚丧嫁娶、开业大吉类似的特殊事项,经一定的申请和批准的渠道,允许燃放。

  王菊: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我是退休职工王菊。首先我汇报一下我做的调查数据,街头问卷18份,结果是10人同意禁改限,8人不同意,同意草案的占多数。居委会协助我在小区内做了调查,这是回来的问卷,88人赞成草案,65人反对。尽管如此,我认为群众的要求是需要引导的,不能简单的以百分比作为制定条款的依据,而是要根据条款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结果来衡量草案的出台是否合适,就此我陈述我的观点。

  首先我主张在五环内地区禁放烟花爆竹,理由是:

  一、过去北京是封闭式平房小院,居民放炮在胡同和大街上,对居家休息人员无任何影响,现在住楼房都是开放式窗户,既不隔音,也有烟花爆竹飞入屋内的危险,如果在阳台上放更不安全。

  二、过去北京市人口700万,现在增长到1100万,加上600万外地人口,北京已经形成了密不透风的围城,根本不可能有放炮空间。

  三、过去父母靠80元工资养活一家子,只是买少量的炮,并不尽兴,现在人人可以放得起炮,北京人豪爽,想痛快淋漓。作为上有老、下有小的已婚夫妇,要冒着炮跑几个家庭,来回跑,如果出危险,后果不堪设想。

  四、过去的炮仗严格监管,安全系数高,很少发生事故,现在以企业居多,企业效益又和地方经济有联系,炮仗大小、药量很难控制,这一弊端在其他行业中不难发现。

  五、过去北京没有绿化,现在到处是绿树绿草,尤其是春节,草都干了,存在火灾隐患。

  六、北京是移民城市,来京的人都是年轻力壮,解放前对炮仗不敏感,现在这批人老龄化,据统计,北京市60岁老人有188万,大部分人有心脑血管疾病,而震耳欲聋的炮仗声,对老人有突发心脑血管的隐患。

  七、炮仗对空气、水、土地的污染会影响到农作物,毕竟现在放炮仗的量太大了,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受害的人是居民。

  八、从医学的角度讲对人体是有危害的,包括对呼吸系统的影响,会引起咽炎、哮喘等国民性疾病,儿童尤甚。尤其对儿童的脑细胞和听觉器官有严重损伤,烟花火光对儿童的视力损伤也严重。此外影响人体心血管,这种隐患波及188万的老年人。

  九、老人、儿童是弱势群体,任何时候都应该是保护的对象,尽管老人基于怀旧,儿童基于喜欢热闹,他们中有很多人支持解禁,但他们的身体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我了解到一个老人,耳朵都震聋了,但还是习惯放炮。这是不理性的行为,政府应该积极引导,我们寄希望于政府。

  基于上述原因,我反对五环内解禁,如果解禁是必然趋势,也希望放小鞭,这也是居民的要求。

  一、居民区周围应设为禁放区;二、因为有上述已陈述的害处,不应该全年解禁;三、只在政府发布的期间内,有专人管理放炮,并及时处理。我想政府之所以提出解禁问题,第一个原因可能源于外地城市的开禁,其次大概由于老百姓的要求。

  据我所知,上海、郑州等城市都已经解禁了,我朋友的父母从上海城里搬到周边解禁区,在炮仗的声音中一下子耳聋了。郑州在海滩边,一个年轻人刚回家,二踢脚就在头上响起,回家汽车警报响,他以为有人偷车,出去看,一个炮从楼上扔到他的汽车引擎盖上响起,报警器又响了。

  第二个问题,关于老百姓的要求,对于刺激的追求是人的天性,无论贫穷还是富裕,人们都想看到兴奋的场面,他们把希望寄托于政府加强管理上,我们是刚刚走上法制化的国家,老百姓还没有自觉遵守法制的意志,和国外人人守法比起来,管理难度太大了。所以,在现阶段,任何政策易收不易放,老百姓的要求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才能实施。93年,当年我住在西单,炮仗满天飞,不敢出门,就连电视也听不见,很烦躁,第二天到街上看炮仗铺天盖地。最后也是在群众的要求下于94年开始禁放,我们不能像女人生孩子似的,刚生完一个,痛不欲生,到第二年又生,痛苦又忘了。96年纽约华人区也发生不允许放炮的禁令,现在我们讲人性化,把人的感受、人的健康、人的生命提到很高程度,当一部分人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何不换一换追求快乐的方式,到农村过年,既满足放炮的乐趣,也可以到周边的解禁地区过年。我认为解禁就不得了了,解禁的管理难度不小于不解禁的管理难度。谢谢大家。

  王崇礼:我叫王崇礼,今年66岁,退休前是国营企业的职工。本人五十年代就开始在北京过春节,回忆大人、小孩放炮的情景还历历在目,我记得当时几乎所有的人家或多或少的都放些鞭炮,但都是小鞭小炮,少量威力大一点的二踢脚都是大人放,很少有伤人事故。那时春节的北京、四合院和胡同里洋溢着一派祥和的景象,令人怀念。几十年来,春节年年过,鞭炮年年放,但我感觉,现在无论是燃放者的年龄、层次,还是烟花爆竹的种类都有很大变化,观察一下我家所在的周围社区,燃放者也比较集中在少数家庭,然而一时痛快之后,带来的社会伤害却越发严重,93年禁放规定可能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此后又经历了十多个春节和一系列重大的庆祝活动。尽管禁放规定的出台似乎比较仓促,但我清楚的记得开始几年它对大家还是很有约束力的,违规的并不多,而后来的执行情况却越来越不尽如人意,尤其是近两、三年来有失控的感觉,我分析这既有公民守法意识趋淡的因素,也有执法不力的示范效应。本人冒昧的推断,管理层为了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将事实上的被动变成事实上的主动,自然也反映了部分民意,而推出了这个禁改限的规定草案,这实际上是无奈之举,本人可以理解。

  话说回来,北京是中国的首善之区,又承担着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历史重任,方方面面都要与现代文明又不失优良传统的国际大都市接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确是中国人传承已久的一项风俗习惯,但也仅仅是春节诸多活动的内容之一。原来还带有一些迎神驱鬼的迷信色彩,多年来乐极生悲的残酷事实证明,它具有较高的几率,首先是造成生产者,而后是储运者、燃放者以及周围相关者的人身伤害,每年都有几十上百的生命做代价。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的逐利忘义。制作的爆竹威力越来越大。本周《新京报》刊登一条消息:丰台区金家村村民因房屋纠纷,两只10厘米长小臂粗的爆竹扔到房顶上,炸塌天花板,女主人腿被炸伤……这不成炸弹了吗?除此之外,燃放引起的火灾、环境污染以及邻里纠纷等一系列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后果自不待言。诚然,生产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产业之一,但拿生命代价和社会稳定作为天平一端的砝码,权衡下来,燃放延续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已变得弊大于利,因此需要移风易俗,让它逐渐退出历史舞台,销声匿迹,以更文明的宣泄方式取而代之,烘托节日的气氛。

  综上所述,本人对燃放的基本态度是尽量扩大限放的范围,缩短燃放时间,最终达到限改禁的目的。这次仅对禁改限条例第十条内容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建议将条文中的“五环路”改为“六环路”。理由如下:1.我市五六环之间东有通州、管庄、定福庄,南有亦庄、黄村、旧宫、良乡;西有古城、苹果园;北面更有清河、小营、上地、西三旗、回龙观、北苑、立水桥,已经形成了大面积的居住区。五六环之间还集中了香山、八大处、卢沟桥等国家一二级保护单位,以及首都机场和很多高新技术开发区,上述区域的城镇人口达到数百万之多。地处五六环之间的通州、顺义等地区已经被列为北京的新城区。2.为了完成国家对首都人口的合理布局,舒缓城市中心方方面面的压力,郊区县应吸引更多的城里人来这里居住,政府的相关政策应适当倾斜,禁改限法规也不应例外。如果将限放的范围扩大到六环,使居住在此处的广大民众不至于在平时受到鞭炮的突然惊吓,而保持平静有序的生活,我认为这符合全民建设和谐、节约型的社会。

  二、建议将“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改为“每年农历除夕至初五,还有正月十五”。因为根据统计,这几天是燃放烟花爆竹最集中的日子,这个规定既照顾了民众的习惯,也更便于管理。另外,在百姓的结婚日当天,是否可考虑允许适当的燃放,但应提前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打招呼,事后应该负责及时的清理现场。

  三、建议将“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改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本人希望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春节期间,政府组织统一燃放烟花,类似现在的香港地区,如果资金不足,应欢迎民间,包括公司、企业、个人赞助,名单登报,以逐步提高国民的社会责任感,鼓励多做公益事业。

  以上建议和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王凤霄:我叫王凤霄,是育新花园小区的居民,我接触过许多群众,征询过一些同志的意见,下面对五环路以内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的议题发表如下意见。

  王安石曾留下的描写古时春节的诗句,诗中爆竹、喝酒、对联三件乐事烘托出过年的欢乐和喜庆,至今让人怀念。过年是个高兴的日子,特别是过上小康生活的今天更是高兴,在禁放的日子总觉得没有过年的气氛,看来这是难变的习俗。这种习俗也确实存在弊端,尤其是发展到现在,已远非古时的小鞭小炮,过去最响的二踢脚,当今的炮,可是威力大增,有的炸雷响声震耳欲聋,有如大炮攻城,使人胆战心惊,甚至吓得汽车哇哇乱叫,噪声污染十分严重。当今的人民生活富裕,买炮成箱,放炮论小时,爆竹放过之后纸屑满地、烟雾满天。这种情况到93年相当严重。记得当时报道,积水潭医院收治的因爆竹炸伤者剧增。由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损失惨重,燃放烟花爆竹不安全这是不争的事实,所以93年产生了禁放的规定。

  除这些危害以外,我还要特别提请注意的是,环境保护问题。由于燃放烟花爆竹产生了大量烟雾,其主要是可吸入颗粒物的污染,吸入人肺不能排出。另外,燃放时产生的刺鼻异味是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污染,还会产生温室气体二氧化碳。这些对气候、人类都产生影响,我们人人都会深受其害。北京市下了大力气治理污染,取得了好成绩。为了使北京市天更蓝、水更绿,北京市对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执行得更严,为此有多少万辆汽车报废。北京又对冬天取暖进行了限制,由燃煤改成了燃气,增加了不少财政负担。北京对每年达到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制定了目标。我希望多多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话说回来,虽有这么多危害,但是这种习俗,并非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因此,我认为应该比照吸烟相似的办法去处理。吸烟害己也害人,但又不是吸大烟,不宜采取禁止的办法,所以我同意采取限制燃放的办法。

  为使人们心情舒畅地限制燃放,从有利于建立和谐社会出发,建议如下:

  一、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及职能部门对春节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评估。评估因污染引起的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能产生的量及造成的污染程度。评估由燃放可能造成的污染程度,这些数据可作为制定限放的政策依据和作为烟花爆竹生产指标制定的依据。

  二、加大限放的宣传教育力度,做到人人皆知。除宣传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外,还应当宣传燃放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和噪声污染以及他们的危害。

  三、应该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制定质量标准,包括安全标准、对大气的污染标准和噪声污染标准。以保证燃放不会危及生命,危害环境质量。还要有专门机构对生产单位的生产技术指标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建议限放时间改为每年除夕至初五和每年的正月十五为燃放时间。理由是:1.尽量减少不安全因素,又适当照顾喜欢放烟花爆竹的人群;2.减少污染环境,使按天计数的空气质量指标能减少十天的污染,使噪音扰民时间也能缩短十天;3.这两段燃放时间已能涵盖春节全部庆祝日期。那时有许多企事业单位已经上班,不要影响他们的休息。

  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由有关组织组成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这是贯彻实施条例的保证,这些组织应有分工负责,明确责任制,便于工作落实和监督检查,避免出现“三不管”。对多头负责的事项要规定第一负责单位。此外,还建议环保部门参加管理,负责有关环境保护、噪声污染等有关问题。在限制燃放的时间和地区,要加强巡逻的力量,以便对违规、违法、火灾、伤亡做出迅速反应。

  六、五环路以外地区也不应无节制的燃放烟花爆竹。但这个问题现在不能细说,只提出问题作为参考。

  谢谢大家。

  金业钦:各位委员大家好,我叫金业钦,来自中国政法大学。针对草案,从六方面陈述。第一,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定性;第二,对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意见;第三,关于烟花爆竹的分级限制;第四,关于对烟花爆竹征收危险税的问题;第五,关于替代品的问题;第六,对少年儿童的特别保护。

  第一,关于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定性。它属于潜在的危险行为,这种行为只有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发生,才会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它的危险性是潜在的,而非必然性的。因此,对燃放烟花爆竹完全的开放和禁止都是不合理的。首先,完全的放开不对其作出应有的规范限制,会给国家集体财产、公民人身财产等造成损害。其次,完全禁止则是对公民自由权的侵害,法律对不会产生必然性危险的行为做出完全的禁止是不合理的。同时,这也是对传统文化习俗的破坏。因此,对烟花爆竹做出必要的限制,要比全面的放开和禁止合理得多。

  第二,关于草案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本市五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五环以外允许燃放烟花爆竹。这一条款明显带有歧视性,是一种区域歧视性条款。如果该条款成立,必须建立在这一前提下,即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五环内大于五环外。五环外也有大量的居民居住区,五环外也有国家、集体和个人的重要财产,五环外还有北京市大部分的绿色植被,这些都使立法不能忽视五环外。而且条例第一款明文规定了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第十条第一款明显是对这一宗旨的背离,也是对五环以外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忽视,会构成对公民不平等的对待和歧视。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重大节庆活动和节日期间经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的事故,主要是集中在农历春节、重大的节庆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而草案第十条第二款反而规定了这一时间可以燃放,在没有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办法的情况下,等于是抓小放大,舍去了最应该管制的时间段。针对草案第十条,建议:一、将整个北京市地区划为限制燃放区;二、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由北京市政府划定燃放区和禁放区,并设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范围和其他要求;三、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外,个人、单位或团体组织,如要燃放烟花爆竹,需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关于对烟花爆竹的分级限制。在销售烟花爆竹的方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以及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的规格品种。此两款对市场上销售的烟花爆竹限制得不够严格,也不够科学,各种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大小是不一样的,有些比较小,可能造成不了什么伤害,而有些比较大,很容易造成伤害。因此,建议对烟花爆竹产品进行分级,威力大的产品禁止在市场上流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伤害和损失。

  第四,关于征收烟花爆竹危险税的问题。烟花爆竹属于危险品,因此有必要做出应有的限制。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烟花爆竹比照其他普通商品,有较大的危险性,需要政府部门特别的管理,因此对其征税是合理的。我个人认为税率应相对比较高一些,这样烟花爆竹的价格上去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烟花爆竹的消费量,从而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同时所得税款也可以专款专用,专门用于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第五,关于烟花爆竹的替代品的问题。节庆期间,人们燃放烟花爆竹主要是为了增添节日的气氛,而烟花爆竹是具有危险性的。因此,我们可以寻求它的相关替代品,比如礼炮。我比较同意刚才王先生的说法,礼炮无论在燃放效果上还是安全性上,都要优于烟花爆竹,只不过对于个人而言,放礼炮的难度比较大。因此,建议人民政府组织在节庆期间放礼炮。此举能够减少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数量,同时也能增添节日的喜庆气氛。我个人认为可以有两个渠道,第一、来自烟花爆竹征收的税款;第二、通过企业赞助。

  第六,关于对少年儿童的特别保护。烟花爆竹对少年儿童的危险尤其巨大,许多少年儿童缺乏自我保护的常识,草案没有对他们的安全做出特殊的保护。建议设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条款,比如14岁以下的少年儿童燃放烟花爆竹必须由成年人陪同,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这样才能保证燃放烟花爆竹的人身安全。

  以上是对北京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六点意见,请委员们考虑。

  姜疆:在座的各位大家好,我叫姜疆,是一名大三的学生,很高兴这次有机会以北京市市民代表的身份参加本次立法听证会。关于这次两项议题我个人总体认为是合理可行的,原因有三点理由,首先从解禁谈起。

  理由一,解禁后可以使节日气氛变得更加浓郁,这样的节日可以让人们感觉到越来越有它的味儿了,也许当我提出这个理由后,有人会说,通过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增加节日气氛,与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人身安全、财产相比较略显微不足道。但是,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考虑一下,每逢我国的重大节日期间,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增加节日气氛,小到秧歌队,大到天安门前的阅兵,但不可否认的是,把一些重大节日气氛推向最高点的是什么?是仰望天空我们看到的五彩的烟花,是在耳边响起的阵阵爆竹声。我个人认为,烟花爆竹是使节日气氛达到最高点的最好选择。我们再把目光放到过洋节上,其中最突出的是2月14日的情人节和12月25日的圣诞节,走在2月的北京街头,无数玫瑰映入我们的眼帘;12月北京的商场、酒店等一些公共场所也在门前摆上了挂有圣诞挂件的圣诞树。可以说,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融入了洋节中,而这其中绝大部分是我们这一代人,如平安夜去狂欢,然后去教堂,这在年轻人中已很普遍,想象为什么?为什么一个历史底蕴如此深厚、民族文化如此深远的国家,让洋节占有如此重要一席。当然,这并不是我个人对过洋节反对。我只是想借此谈一种社会现象。同时让我们思考一下,为什么我们如今对待过本国的节日却变得越来越淡了?我认为是如今过节的气氛大不如从前了。就拿春节这个对于每个中国人来说最重大的节日,吃年夜饭、看春晚、逛庙会已成为一种习惯,但是总觉得缺少了什么,是缺少了一种点燃人们激情的东西。大家回忆一下,93年解禁前,那时人们过年三十最盼望的那一刻是什么?是12点钟声响起时,走到马路旁,点燃鞭炮,燃放烟花的一刻,整个北京的夜空是那样的美丽,人民是那样发自内心的快乐,仿佛内心的激情也已伴随着爆竹烟花被点燃。

  理由二,燃放烟花爆竹的不可替代性。九十年代中后期出生的孩子,也已从爆竹声中一岁除,变为气球声中一岁除。也许凭借着汽球本身的实力根本无法与烟花爆竹相比,它也就无法点燃人们内心那个写有激情二字的火把。同时,它也不具备普遍性,仅是小孩用来娱乐的一种方式。所以从物质这个角度来说,目前市场上没有任何的事物可以取代它。同样,在庆典及节日里燃放烟花爆竹带给人们精神上的快乐,也是其他方式无法比拟的。对于老年人来说,这种方式可以使他们回忆起童年,更好重温他们儿时过年的感觉。

  理由三,近些年春节期间的北京,尤其是除夕夜,市区街道甚至居民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队伍逐年壮大,93年实施的禁放规定受到了很大的冲击,所以需要本次的这项管理规定的尽快出台,起到规范作用,可行、适用。就如同,在我来前,当我询问在我身边的人关于这次议题的看法时,大部分人都说与其大家都在所谓的偷放,还不如在规定的地方、规定的时间,大家在统一的监督管理下燃放烟花爆竹,这样的安全系数会更高一些。同时,我认为在限放点统一管理燃放,我们的政府有几年来在京郊限放点的管理经验。

  通过以上理由,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解禁办法的实施对于今日的北京来说是事不宜迟的。同时这项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我们的政府来说,是一次很有勇气的决定。我举例来说,我们以桌面为基点,左手的高度代表通过烟花爆竹燃放的方式带给人民的快乐高度,右手的高度代表这种方式带给人们的负面影响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希望他们之间的高度差达到更大。这就需要政府去选择一个合适的方法找到那个平衡点。所以说,以五环路为界,内为限制,外为允许,它主要针对北京市的建筑布局特点。五环路内多为商业密集区、居民区,同时交通量、人流量也很大,对其采取限放规定,应该说是科学合理的。通过限制燃放,可以达到增添更多的节日气氛,使更多的北京市民充分享受节日的快乐。同时,我也在这次草案的第十一条中看到针对燃放的具体规定,这也让我们再次看到这次条例草案是以安全为根本,让我们认识并记住安全是快乐的保障。再谈刚才的例子,当左手的高度达到一定高度以后,就很难再大幅度提高,为了使高度差变大,降低右手的高度也许比提高左手的高度更容易一些。时间限制,不应采取所谓的一刀切,即应有一个过渡阶段。为了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降到最低,时间限制是关键。如限放时间改为除夕至初五,初十一至十六,这两部分燃放较为集中的时间,实现逐步转变。同样的这次管理条例的出台,我认为应该采取试行年,让时间证明这次条例的真正可行性。

  魏有仁:我叫魏有仁,是一名医生。我的观点是,不同意在五环路以内解禁。93年我市禁放法规的出台是社会的进步,如果解禁,这实际上是一种倒退。原来禁放的理由十分明确,就是要避免烟花爆竹引起的人身伤害、火灾事故、环境问题,这些理由过时了吗?没有。所谓几千年的传统,不放爆竹不像过年等等,都要服从这一大局,而不是相反。追求一时的快乐,这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大问题不能放在同等位置。更不能本末倒置。

  我有三点理由:第一,安全问题。追求快乐和习俗,绝不能以人民的生命财产为代价。我引用一则报纸上的报道,去年除夕到正月初五下午,全市因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282起,仅除夕晚上就有172起,据市卫生局统计,因放烟花爆竹受伤的有307人,发生在非禁放区的312人,占75.6%,造成4人死亡。去年除夕发生2起爆竹,两人生命垂亡,两人生命垂危。第二起事故发生在回龙观,凌晨一名男子放彩蛋盆花,也是被炸到头部身亡。同仁医院整整忙了一宿,共接诊了36人,重伤2人,眼球摘除1人。积水潭医院在次日凌晨1点接到4名重伤员。请大家想一想,不用说死亡,单是摘了一个眼球,对一个人一生意味着什么?可能不少人记得,去年2月5日北京晚报有一篇报道,有一家三口人开车到郊外非禁放区燃放鞭炮,让11岁的儿子躲起来,没想到屋里的爆竹引爆了,小孩被炸伤,三度烧伤90%,次日早晨这个壮得像小牛似的品学兼优的好孩子带着眷恋永远离开了人世。但是,一切都晚了,悲剧已经造成了。去年丰台区马家堡一个院子里放了碗口粗的爆竹,居民无法入睡,愤而报警。这些本不该发生的事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以上所举的只是春节期间的事,已足够说明问题了。面对这么多的惨痛教训,恐怕谁也高兴不起来了。

  第二,污染问题,我国的环境和大气污染已经够严重了。不仅威胁人,特别是下一代的健康,爆竹产生的有害气体无孔不入,禁放以前北京市春节都禁闭门窗、拉窗帘,可是还是能闻到刺鼻的气味。无论是有害气体或者是噪声,都会损害人体的健康,对儿童和老人尤其严重。这一切带来的有形和无形的损失不是简单的数字能表达的。在提倡以人为本的今天,我们更不能以一时的快乐而付出巨大的代价。

  第三,我国是大国,但不是资源大国。我们是否想到过上万棵树瞬间消失了,对我们这样一个资源紧缺的国家来说,这样做太不值得了。禁放以来,法规的实施是否收到良好效果了呢?我们可以引用去年发表的数字来回答,据市公安局介绍,禁放法规11年来,平均受伤人数比93年下降了46%,将近一半,火灾下降了53%,噪音降低了20%,这充分说明了禁放的成果是不容否定的。返过来,如再开禁,这些数字势必反弹,后果很难预料。今天我们在禁放问题上又走到一个十字路口,我们在做出决策的时候要对历史负责,对广大人民负责。在这样重大的问题上我们后悔不起了。以新加坡为例,不要忘了,新加坡34年的禁放后才解禁的,在这34年里,新加坡政府进行了管理,公民的守法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这里有个培养守法意识的过程,我们地广人多,公民的守法意识还有待提高,不能简单的和新加坡相比。

  我提出如下建议:1.在坚持禁放法规的原则下,可考虑做一些变通。例如五环以内在春节期间可以制定少数一些地点,如广场、大的操场集中燃放,但必须离开居民区、医院、加油站等。2.从除夕到正月十六都允许放鞭炮,而且没有时间段,等于1048小时都可以燃放,这叫别人什么时间休息呢?我建议在规定地点燃放的时间从除夕到正月初三,再加一个元宵节就可以了;3.一定要加大烟花爆竹的管制力度,应当把炸药、雷管等危险物品同等对待,要从预防恐怖活动的高度来重视。目前烟花爆竹的破坏力太大,远非往日可比,而生产和销售的监管远远没有到位,还不具备开禁的条件。

  我的陈述完了。

  李全利:各位陈述人好,我叫李全利。首先我同意烟花爆竹禁放改为限放。我认为这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原因有三:

  一、据史料记载,我国放鞭炮的历史已有近两千年,春节是中华民族重要的传统节日,合家欢聚、辞旧迎新,节日本身就需要喜庆劲,燃放鞭炮就是其中的内容。过去讲,北京的四合院、天津的小洋楼、上海的弄堂等等,这些都是中国城市特色,但现在进行城市建设,改造后大部分都是高楼大厦,这样下去,也许有一天我们只能从地域的差异区分北京和天津了。恢复燃放是恢复我们的传统习俗,是尊重中华民族的历史。

  二、燃放烟花爆竹不能出格,要有序。烟花爆竹作为特殊行业,前些年在生产销售环节上监管失控,烟花爆竹做成了炮弹,甚至在马路两边对着放,不仅给环境造成了危害,而且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危害。禁放改限放实际上既照顾了多数人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求,同时又考虑到可能带来的负作用。

  三、事实也说明,用行政命令改变千年习俗的难度是非常大的。如今老百姓过春节,特别是过除夕,大多数不外乎吃饺子、看春节晚会、搓麻将、聊天,很多人觉得过春节越来越没意思,都说没有节气,很多人放起了鞭炮,而且越放越厉害。当然,不同的人放鞭炮有不同的想法。总的来说,对燃放烟花爆竹这种流传千年的习俗,不能说禁就禁,说限就限,堵不如疏,禁不如限,也就是说以疏为主,正确引导,加强管理,这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做好限放,实际上也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技术监督部门要制定烟花爆竹的生产标准,工商同时要对烟花爆竹的销售点加强管理,公安、工商和城管要严防不合格的产品进入本市。我提出:

  第一,草案中的第十条表明限放地区以五环路为界,我以为不全面,因为现在尤其是北五环外,居民居住也很密集,居住密度不亚于五环内,此条是否可改为本市五环内及本市居住稠密地区为限制燃放地区。本市很多都是高层住宅,一到节日都停满了汽车,消防车进去很困难,如果因燃放造成火灾,消防车不能进行有效的扑救,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二,燃放的时间,我认为以春节、放假期间再加上除夕、正月十五为好,这是考虑到大家放鞭炮期间主要集中在年三十、初一和正月十五,初八基本上都上班了,岁数大的老年人也应该好好休息了,如果再放,会影响多数人的休息。

  第三,草案中标明处罚可以加重,对单位可改为罚款5000-50000元,个人处罚为1000。

  下面我说对这次草案的建议。做好限放工作,政府的调控和社会舆论的引导作用非常重要,一是如何在燃放烟花爆竹时提高文明程度,不要影响他人;二是如何正确燃放烟花爆竹;三是燃放品种上要有选择,特别是像二踢脚这样的品种是否可以加以限制。我们认为春节燃放烟花爆竹,能否以烟花为主,鞭炮为辅,鞭炮爆炸声大,既污染环境,尤其可能伤到儿童。政府是否可以考虑用价格杠杆,比如说适当提高爆竹的售价,降低销售量。我们认为,限放不仅仅是从时间和地点加以限制,同时对燃放的品种和规格进行适当的限制和控制。我们认为政府有关部门是不是可以在节日期间适当鼓励一些有关烟花燃放的活动,一是吸引群众,二是增加节日气氛。有人担心烟花爆竹禁都禁不止,如果一旦开禁,会不会更乱?我们认为这需要科学地制定限放条例,限放条例要使80%以上的人接受。通过限放条例,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的遵守。做好限放尤其要依靠群众,需要充分发挥居委会积极分子的作用,对少数不遵守限放条例的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我们的限放工作才能不流于形式,使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由放改禁,再由禁改限,反映了社会进步和发展,同时也对政府的执政能力提出了考验。限制不合格的烟花爆竹流入本市,限制烟花爆竹不合法的销售,限制烟花爆竹不文明的燃放,广大人民群众需要欢乐、祥和的春节,而不是火药味浓郁的春节,在炮竹声中辞旧迎新,既娱乐又不乐极生悲,既高兴又不影响他人。

  春节是全球华人的传统节日,由于燃放不合理的烟花爆竹引起的噪音,造成大家心惊肉跳,或者在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造成了一些伤人情况,给一些家庭造成悲剧,给人们蒙上了阴影。我们希望在政府有效的管理下,由于燃放烟花爆竹的开禁,最好少发生或者不发生这样的不幸,使北京上千万人爆竹声中一岁除,欢歌笑语迎春节。

  魏奇:大家好,我叫魏奇。我对五环路以外地区将禁放区改为限放区表示赞同,理由如下:

  一、民族传统文化应该得到尊重,众所周知,每逢新年或者喜庆之日,燃放烟花爆竹是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的风俗习惯,这之中包含了人们祈福迎祥的良好愿望。我出生在八十年代,正是所谓的八零年代,回望我们的成长经历,我们拿着日本的漫画,看着美国的大片,圣诞节送贺卡,情人节送玫瑰。正所谓选最黄金的地段,请法国设计师,建最好的公寓,大堂站一个英国管家,戴假发,特绅士那种,一进门不管有事儿没事儿都得问一句“MayIhelpyousir?”,一口地道的伦敦腔,倍儿有面子。我们的身边尚且如此,试想一下,九十年代出生的孩子又是怎样的呢?又会在怎样的文化环境中生长。我的家在昌平,相对远离城市的喧嚣。我还知道吃春饼、贴秋膘等很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但此后的孩子还能知道多少这样的民俗呢?环顾世界,看到飞奔的公牛,就想起热情的西班牙,闻到啤酒花的清香,就想起严谨的德国,听到优美的歌剧,就想到多情的意大利。有位学者曾经讲过,当今世界的冲突根源就是文化的冲突,我们如果任由我们的孩子被其他文化同化,这就和我们的国土被其他人侵犯有什么区别呢?况且国土丢失可以夺回,传统流失了谁来挽救呢?法国作家都德的《最后一课》至今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汽车工厂有污染,我们不能取消,为什么?只要一取消,社会立刻瘫痪。可是我们的文化传统流失带来的威胁要在很长时间之后才会显现,但从长期看也是贻害无穷的。我们的春节,特别是现在城里的春节,除了吃饺子、看晚会就没有其他任何形式了。所以,必要合理的传统文化还应该得到恢复。

  二、由禁放而生的潜在问题已经大于危害。1.人们普遍存在逆反心理。非典结束后,各餐饮旅游部门出现了报复性的反弹就是一例,越禁放就越放。2.爆竹越来越大,威力越来越强,噪音越来越高,危害自然越来越大。由于暴利的存在,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大量黑市交易也在地下进行,大量的资金失去政府的控制,所以说既然禁放无法真正约束市民,还不如改禁为限,我不让你放,你偏放。现在我让你放了,但是要在管理下放。通过政府的疏导,变要我做为我要做,这才是人性化执政的充分体现。

  对五环路的限放时间提出修改意见。一是建议改为除夕至初五加正月十五即可,否则的话,长达半月的燃放时间,有可能会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同时,较长的燃放期给管理工作带来很大不便。二是百姓日常生活的婚丧嫁娶及开业大吉也应该允许燃放,但限于白天燃放,燃放后的清洁工作由燃放者负责,并于燃放前通知四邻。学生中考、高考期间等特殊时段,文物古迹等特殊地点,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当然,燃放烟花爆竹也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刚才几位代表也都说了,对此我对我们的限放工作提一些建议:1.管理权应下放街道。在燃放区以街道为单位,选取适当的地点,如远离居民区、医院的大、中、小学校露天操场,统一燃放点集中燃放;2.对于民间的庆典活动的燃放应该建立申请制度,使街道有审批权,这样便于管理。3.制定烟花爆竹噪声和爆炸威力的标准,用税收政策作为调控的手段。噪音大、威力强的品种多征税,噪音小、威力弱的少征税。用经济手段将噪音大、威力强的品种淘汰出市场。同时还可以用相同的手段鼓励烟花生产,减少爆竹的生产,以减少烟花爆竹给百姓带来的危害。4.用烟花爆竹的税收收入设立专门的资金,用于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带来的消防、医疗、城市清洁等费用。5.对烟花爆竹的产、运、销环节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由管理部门牵头,对烟花爆竹的生产采用物流码、管理标识等技术手段,加强管理。6.我建议对此限放草案有一到两年的试行期,发现问题便于及时更正。

  最后,我讲一下,今天我参加听证会,我是打车来的,在路上我和开车的的哥聊了一下,他家在前门地区,是世代的老北京,我问他对限放有什么意见,他说“我现在做梦都想放”。

  以上是我的观点,谢谢大家。

  谭家骥:大家好,我叫谭家骥。能够作为北京市民的代表参加此次听证会,我感到非常荣幸。对于本条例第十条前两款的规定我是非常赞同的,其原因有三:

  一、每年燃放烟花爆竹是我们中华民族传承了上千年的习俗和传统,爆竹也是我们中国的特色产品,至今远销海外各国,因此在中国的首都北京彻底的禁止燃放是不太可能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东西方文化的不断交融,如今西方的各种节日蜂拥而至,如圣诞节、情人节、愚人节、复活节,这些节日被当代年轻人所津津乐道,被商家所看好,而我们自己传统的节日却是生活越来越好,喜气越来越少,看了20年的春节晚会也变得索然无味。正月十五,我们到大街上,除了霓红灯,已没有什么花灯,八月十五,也因为工作忙,变得名不副实。作为一个民族在历史长河中,能否得到发展,主要是优秀的文化传统能否发扬和扩大。作为中国人,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把好的文化和传统发扬传承下去。

  二、纵观北京禁放十几年来的实际效果,并没有达到政府的预期目标。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如今过年仅靠一顿丰盛的年夜饭已经不能满足需求,无论是出于对儿时鞭炮声中快乐过年的向往,还是人们逆反心理在作怪,反正政府越是下大力气禁止,人们越是偷偷放。从最初的有钱人开车到郊区放,直到现在过年时几乎家家都有人偷偷的放。每年过年晚上为了查禁放,很多警察都要加班。今天春节期间我多次见过这样的场合,一条街之隔,警察在这边,那边就有人偷着燃放鞭炮,说按规定处罚,大过年的,假装看不见,又违背了自己的职责,非常尴尬。这种场面现在在过年时发生得越来越多。这样的结果一方面给政府执法增加了难度,加大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另一方面人们要躲避查处人员,势必要造成燃放时精力不集中造成危险。同时,外地厂家质量好的鞭炮进不了北京,由于市民是偷买偷放,当然也就顾不得鞭炮的质量,而鞭炮外表又看不出好坏,等等这些原因造成北京在过年时周边出现了大量的鞭炮小作坊,价格、质量等问题随之出现,更为严重的是不合格产品带来的伤害。

  三、管理燃放烟花爆竹如同治水,易疏不易堵。实际上一年当中也就是除夕、初五、十五时烟花爆竹的高峰期,如果我们能够抓住主要时间段,再在鞭炮的规格和质量上狠下工夫,我们应该有理由相信会把危害降到最低点。

  为了使禁改限更加以人为本,我有以下建议:一、由于北京市城市建设有着更明显的差异,在限放区的划定上,南边以南四环为界,东、西、北以五环为界。二、为了便于广大市民在节前买到优质符合标准的烟花爆竹,我认为在限放区内的临时销售网点,在燃放高峰到来之前先设立宣传站,在燃放前五天内开始销售,以免心急的人买了就放。同时,鉴于北京市是历史文化名城,绝大多数的名胜古迹都在二环以内,因此我认为在二环路以内不宜设立销售网点。三、政府应该加大引导,加大对制假售假人员的处罚,加强对进城各交通路口的查堵,可以向销售商提供有资质的产品厂家,或限定品种规格,统一规定运输车辆,甚至安排统一的库房存放。同时,可以把临时销售网点作为再就业岗位,提供给本市的下岗失业人员,解决他们的失业问题。四、政府最好能通过各大网站向广大市民公示正规的销售网点,以便使人们买到正规的鞭炮,杜绝假炮进入本市。

  张海涛:大家好,我叫张海涛。我对草案的两个不同条款都持有不同意见,我从六个方面说一下我的想法。

  第一,这项立法,要严格遵循最基本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就是以人为本,人权为上。居民要求安静、安全休息生活的基本权利是高于居民要求声响娱乐的权利,当声响娱乐的权利侵害了安静、安全生活休息的权利时,就要取消声响娱乐的权利,以保障安静、安全生活的权利。这个立法的原则在1993年禁放规定中已经充分体现了,也符合现代城市文明管理、以人为本进步的方向。尤其是北京一千多万人口的高密度居住、潜含高风险性的庞大城市,更应该加强和扩大禁放面,而不是倒退,改为限放。何况是一下子放开17天,老年人60岁以上的200万,50岁的中年人更多,再加上有病体弱的经不起长时间噪声污染的,是不是有一半人,相当于几百万反对燃放的居民,对他们来说,就意味着他们要求保障安静、安全生活的基本权利受到长时间的侵害,尤其是以立法机构通过认同的形式来确定这样一个严重的后果。我想,立法机关是不是要首先考虑承担这个直接的责任。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不应以简单的人口意见比例来决定禁或者不禁。北京市600万同意放,200万不同意放,简单的统计忽略了一条,就是要求安静、安全生活的基本权利的权重是大于要求娱乐权利的,这样的话如果表决,我认为反对燃放的居民投一票要大于享受声响娱乐居民的权重,因为他的基本权利要重得多。我同意第一位发言的先生说的,我同意一票否决制,这样充分体现要求安静安全生活几百万市民的基本权利的权重,不能一对一的方式,哪怕今天16个人,可能只有五六个反对燃放,有八九个同意燃放,他们的权重是不一样的。

  第二,这个规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是不那么和谐的后退。为了推进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建设,比如最近报道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噪声防治办法》的法规,这个法规将更加细致、更加有力解决人民生活中各种噪声污染,也更深入的体现了首都城市管理方面以人为本、文明法制、现代化的进步。但是,这17天的解禁,采取的是妥协的态度,不仅背弃了93年禁放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北京市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立法趋势。如果通过长达17天解禁的立法,将会造成市民意见的尖锐对立分离,同时对作为噪声支持者的立法机构政府还会造成极大的不满,造成严重的不和谐的现象。如果我们继续按照93年的立法推进,能推进到什么程度推进到什么程度,几百万要求保障安静安全的人民是支持的,而不至于造成更大范围和更深入的矛盾,所以我希望三思而缓行。

  第三,坚持禁放是利大于弊。我的家人被烟花爆竹炸伤过,我的车顶部也被烟花爆竹引得不停响。我讲几个数字,今年统计,除夕夜290人因为燃放受伤,禁放区36人,非禁放区达到254人。同天的火警,禁放区发生26起,比去年大幅度降低43起,禁放区100起,比去年仅降低3起。这些数字有助于说明禁放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明显的保障,而非禁放区继续造成严重伤害。建议立法慎重考虑,不要轻易改变禁放的精神和方向,以免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的严重反弹。

  第四,我们不应该以所谓的“法不责众”作为理由。主观上禁不禁是一回事儿,客观上禁到什么程度又是一回事儿,不能因为难禁就放弃了原来立法的态度、原则、主张。其实不改变规定他要放,改变了规定放得更凶,只要放开,想改5天或者17天都没有用了。我们还是要坚持一个方向不变,继续做这个工作。

  第五,在京城不宜以是否燃放作为保护传统的表现。在这种环境下,这种习俗就是一种劣俗,不能像过去农村或者小城市,想放就放,北京的环境已经不行了,再放就是劣俗,所以必须到远离人群的五环、六环放,大家各得其安、各得其乐、和谐自由的局面。在我的调查中,有主张燃放的人说禁放已经习惯了,已经无所谓了。

  另外,简单讲一讲,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可能有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在补充发言的时候再说。

  李晓霞:我叫李晓霞,我是学法律的,所以想从这个角度谈一点看法。第一、要正确处理好法和传统习俗的关系;第二、处理好人和人的关系问题。我大体上同意草案第十条的修改方向,下面我从三个方面阐述我的理由。

  首先,需要考虑的还是文化传统的因素,主张解禁的人们都不会忽略的最主要的理由就是民俗传统,我也仍然强调这点。在重大节日期间,尤其是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来表达人们喜庆的心情和愿望,是中华民族延续了几千年的习俗和传统。如今在中国人的文化生活领域,属于中国化的东西越来越少了。看看现在的孩子,中国传统的春节远远比不上圣诞节、情人节这些洋节的吸引力大。我记得小时候,一年最盼望的节日就是春节,节日气氛特别浓郁。即使是很贫困的家庭,也会燃放一串鞭炮过新年,这样的节日氛围让人们的心态放松,起到了鼓舞民心的作用,这不仅仅是烟花爆竹的声音和色彩本身给人们带来的,更重要的是习俗背后的深深植根于人们心中的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文化底蕴。

  再看现在的春节,我听到很多人抱怨说,现在的年过得越来越没年味了,少了烟花爆竹的春节就不是传统意义的春节了,严格的禁放规定最终导致了中国传统节日文化内涵的缺失。这种缺失和它带来的影响是当今流行的电视文化无法替代的。我非常担心有一天,我们的子孙后代都只能在历史资料中知道中国曾经有过春节放鞭炮的习俗,我也不希望我们在电视上看到美国唐人街的华人放鞭炮庆祝过春节而羡慕不已。在节日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同时也是贴上了中国标签的文化,如果我们立法只要稍微适度的有一点点放开,很可能就会使延续几千年的民族文化得以继续发展下去。在现在的形势下,如果在这个问题上仍然采取禁止的态度,有两个弊端,第一可能是冒着禁锢传统的危险,如果立法担着扼杀传统的危险就不得了了;另外,在社会心理上,反而会强化人们回归传统的愿望。法律不能禁止习俗,而且这种习俗还是非常有文化意义的习俗,即使讲到移风易俗,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儿,更不应该通过颁布强制性法规能办到。因此,我认为立法者不应该选择一刀切的方法,应当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合理地引导规范燃放行为。

  第二,禁改限的思想也适应了社会变迁、与时俱进。1993年的禁放规定实施到今天的尴尬。我曾问过几个八十年代出生的朋友,他们都是土生土长的北京人,有人告诉我,这和他根本没多大关系,因为即使禁放,这些年过年一次都没少放。还有人告诉我,警察根本就不管了,因为根本管不过来,而且也没法管,警察站在西边东边响,站在东边西边响。放爆竹的人一丢炮,人就跑了,警察根本找不到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应该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之上,对于禁放规定,为什么违禁的人会如此之多呢?以至于出动数万的警力也达不到效果。我们的立法归根到底应该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为依归。我看过当时的资料,当时是以压倒性的优势,支持禁放的人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支持,而现在达到了势均力敌的程度。社会在变,人们的观念也在变。我注意到现在很多人有了这种公式:问题的根本不在于禁止燃放,而在于遵守什么样的规则。从公布的草案和听证事项来看,立法也正是想解决这样的问题。因此,我认为禁改限的思想比较符合社会实际,体现了发展的观点,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第三,从草案规定来看,禁改限也并不是赋予燃放者任意燃放的权利。燃放是有条件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的确会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否认这一点。宪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利益和公民的权利。即使在规定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燃放者也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尽量不要影响他人的休息和人身财产的合法权利。现在坚持禁放的人群和赞成禁改限的人群形成了强烈的对立,立法者应该仔细权衡,作出最佳的选择,既要充分考虑如何满足一部分人追求快乐的愿望和需要,保护他们正当行为的自由,同时更重要的是也必须注重在满足这些愿望和需要的同时,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另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也就是说必须处理好这两类人群的利益关系,适当合理地设置行为规范。

  根据现在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也是有限制条件的,绝对不是随便放、敞开放。我的看法是,如果说燃放者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其他公民也要稍许宽容一点,还是会找到平衡点的。

  我也认为这两个规定不尽完美,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第一,限制燃放区,还要规定具体燃放的地点。在限制燃放地区,考虑到一些小区人流量、车流量比较大,是否考虑居委会、业委会规定燃放地区,选择干扰比较小的地点。第二,是否严格界定五环以内、五环以外,到底哪个包含五环,不要让五环成为本法的盲区。第三,允许燃放时间缩短。

  康喜全:各位领导,我叫康喜全,是退休职工,很高兴有机会来参加听证会。关于燃放烟花爆竹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春节期间为了表达喜悦的心情,普天同乐,适当的燃放一些烟花爆竹是可以理解的,但关键是如何掌握好这个度,市人大要制定出一部适合本市情况的管理条例。读了目前的管理条例,给人一个印象,好象是五环路以内,除了楼道、屋顶、阳台明确不能燃放以外,在居民小区还是可以放的,这恐怕不妥当,不够完善。相当一部分人反对解禁,担心的也就在这里。以我所住的朝阳区华严北里为例,不大的面积上,几十座居民楼,人口密度很大,如果有人在院子里放,你就不能制止他,你制止他,他会说我没有违反条例。燃放烟花爆竹不像打扑克,声音小一点,也不像上网,一天24小时,对别人没有影响。燃放烟花爆竹对婴幼儿、神经衰弱的人、有病的老人都有影响,燃放烟花爆竹不能侵害和影响其他人的利益,不能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和健康,否则在小区炮竹一响,汽车报警器响起来了、宠物狗都跟着叫起来了,影响了生活秩序,这有悖于禁改限的初衷。若如此,还不如暂缓解禁。应该坚持四个严格限定,即对燃放地点、燃放时间、燃放品种、销售地点和渠道进行严格管理,并制定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以利于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顺利执行。

  我的建议有六点:第一,关于五环路、六环路,我认为以六环路为宜,很多同志都谈了清河、通县、石景山、亦庄都发展到一定规模了,而且以后还要发展。

  第二,关于时间,我同意每年的除夕至正月初五、再加上正月十五,一共是7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除了除夕可以延长到凌晨一点以外,其他燃放时间均为10-22点。

  第三,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每个区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若干个燃放点,像朝阳公园,有的是体育中心,有的是比较大的广场,有的是宽阔的空旷地。区政府根据这些情况,制定若干个燃放点,并给以公告,其他地区为禁放区。

  第四,关于草案第11条,列了7个地带不准燃放,我建议再增加一条,第8点就是居民小区。

  第五,关于燃放炮竹的规格和品种,我认为由市人民政府来审定,并给予公告。原则上就是小鞭、小炮、小礼花,品种由市政府定。

  第六,在允许燃放炮竹期间,按照第十条划定的燃放点之内,可以销售烟花爆竹。燃放点以外,销售是非法的。这样可以做到有序管理,销售商是工商局审批、审核、批准的,销售的品种、规格是市政府颁发的,炮竹的质量是合格的、是正规的。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赵于平:我叫赵于平,我是军队退休干部。

  各位委员、各位同胞,我代表我自己和我的几个朋友陈述我们的心愿。我认为禁改限,实质上就是禁的失败,是现代工业文明向旧的农业文明的倒退。限根本限不住,在原先12年禁放节节败退的形式下改限,就意味着黄河决堤,就会兵败随山倒,就意味着全盘解禁,也就是像打开了潘多拉魔盒,这不是我危言耸听,我们拭目以待。

  基于以上认识,我认为限的多种规定、条文都是一纸空文,是纸上谈兵,是海市蜃楼,是几乎没有可操作性的愿望。把希望寄托在限上是天真的,所以我认为在限制条文中关于地域的划分和时间的规定都是难以实施的。没有那样大的监管力度,在禁放时期已经有证明。我家住在五环路边,禁放以来从未见到有得力的人监管,近年来更是变本加厉。城四区甚至天安门附近也都是炮声四起,更何况改禁后呢?在他们心中,改限就是开禁,禁的法律效果比限高得多,禁尚不惧,限算老几?事实上,在禁放时期,时间的规定也是被突破的,并未局限在春节和节假日,大家都心知肚明。所以我认为限是限不住的,它会使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威信进一步降低。

  我主张在禁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禁放力度,规定六环以内严禁放炮,全市范围凡城镇及居民区通通严禁。理由如下:

  第一,放炮引起的污染是集中式的,因而非常严重。造成的人员和物质损失也是惊人的,即使是在中小城市也是利少弊多。而大都市人口和建筑高度密集,危害尤烈。所以,在现代大都市中不宜放炮。无论是习俗也好,年味也罢,都不是开禁的理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宁静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高于一切。

  第二,放炮是一种旧的习俗,不符合现代文明的法则,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它的核心要害问题在于,放炮参与者从不考虑非参与者的利益,还自诩为发扬传统、尊重习俗,才叫有年味。这种活动是把自己的快乐建筑在别人的烦恼和痛苦之上,这样的活动能说是文明的吗?现代文明不但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更加要人所不欲勿施于人。抽烟的人还要问旁边的人介意吗?放炮的人会问吗?问得过来吗?它造成的影响范围太大了。所以,习俗再久、年味再浓也应该放在禁止之列,尤其是北京这样的特大城市。

  第三,放炮常常引发纠纷,恶化邻里关系,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缺乏以人为本的精神,带有明显的蛮荒气。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是不能以多数、少数来定夺的。即便是少数,难道就能侵害他们的利益吗?比如老弱病残是社会的少数,社会应该首先关注他们。比如说在十户人中,一户有老人,怕吵,九户想放,难道就不顾一户的老人家吗?所以,应当确立以是否符合现代文明法则,是否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是否以人为本来作为判断好坏和取舍的标准,不那么文明的习俗,应当果断摒弃。

  第四,发展符合现代文明法则的新传统、新习俗,开创新的年味。习俗和年味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变化的,是与时俱进的,实际上没有一成不变的东西,放炮也是如此。放炮不是年味的象征。譬如婚礼,老习俗是新娘坐轿子,现在换了坐汽车,难道就没有婚味了吗?现在许多老的年味已经走了,比如磕头烧香拜大年、贴门神送灶王爷、宰杀活牲畜祭神等,为什么唯独放炮就走不得?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会不断产生出许多新的年味来,为什么要死守着一个影响他人的、污染环境的、伤人损物的旧习俗不放?难道炮声不断、噪音不断、遍地碎纸、满天硝烟才算是年味,才算是热闹吗?二十一世纪的大都市,不是农村分散的小平房,该改改老习惯了,该换换新花样了。想热闹的人也要顾及别人的感受。

  我知道,社会上旧的传统习惯是比较强大的,禁放在当前很可能失败。但是,伴随着人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它在像北京这样大都市的确立终归是要实现的。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

  李经国:我想刚才这位赵先生的发言令人振奋,也赶走了大家的一些疲倦,我也想使大家轻松一点。当我们看到烟花爆竹或“烟花”两个字的时候想一想,我们经常想到什么?我觉得我们经常会联想到缤纷的礼花凭空绽放,烟花爆竹美景难忘,那才是难忘今霄,我很回忆我儿时难忘的景象。

  我叫李经国,今天在这里作为一个陈述人发言,抛出我自己的心里话。我是这样想的,自打禁放以后,我就一直持完全反对的态度,但是苦于我没有发言的场合。现在我很欣慰,我们的立法已经走到了民主化的今天,非常令人欣慰,我们在这里可以畅所欲言、百家齐鸣。为什么我们国庆要放礼花?为什么世界很多的国家和地区在重大庆典的时候要放礼花?为什么燃放烟花爆竹在我国传承了两千年,并燃遍世界?因为它是表达人们心花怒放的最佳的表现形式,“爆竹声中一岁除”,我们的祖先创造了以爆竹之声庆祝的欢庆形式,我们怎么可以轻易的把它禁掉呢?过去每年大年三十晚上爆竹声声、烟花四起、普天同庆,令人欢欣鼓舞,真的是难以忘怀。可自打93年禁放以来,我们的重要节日春节变得鸦雀无声,大失声色,再没有百姓欢呼雀跃的景象。是的,自打禁放以来,由于燃放造成的伤害、污染有所减少,但我们的节日也变得越发单调、没有人气了。相比之下,诸如圣诞节、情人节等洋节却变得逐渐的生动起来。内容是要靠形式表现的,每一种节日,无不是形式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我们延续了两千余年的民族传统,早已成为我们悠久历史文化的一部分。当然,任何事物都有两面,像西班牙斗牛带来的伤亡就比较严重,大家一直争论不休,但多数民众还是提倡保留的,因为它是西班牙的象征。交通事故天天发生,我们并没有因此就不出门,而且交通带来的损害不知道比燃放烟花爆竹大多少倍,天天在死人,据说全世界每天死于交通事故的达到239人,我们禁了吗?我们是疏,我们是怎么样积极地改进交通设施和交通管理。燃放的利远大于弊,我为什么这样说呢?仅其带来的民气力量就远不可忽略,经济上更可以增加税收,而且是不小的税收,使我们管理烟花爆竹也有了经费来源。

  对我们今天讨论燃放烟花爆竹草案,我谈谈具体的意见。节日不只是春节,燃放的需求也不仅仅限于节日吧?我感觉咱们管理的条例还是有点粗放,还应该再精细化一些,更符合人性化,更符合我们创造和谐社会的需求,比如像结婚,前边几位发言者也提到了,像开业庆典,人们都喜欢用燃放烟花爆竹的形式来表达庆贺的心情。如果都禁止了,让他们到五环外燃放,他的大楼在二三环内开业,让他到五环以外燃放,就失去了燃放的意义,也不能表达燃放的需要。因此,仅仅规定初一和十五,和五环路以外,相对来讲比较简单化。当然,我会理解考虑到执法难易程度的问题,但是,我们有更重要的理由强调,就是要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什么呢?要求我们管理的精细化。管理的粗放化,意味着社会的发展在初级阶段。社会在发展、经济在前进,人们的道德标准都在前进,我们的管理一定要精细化。因此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建议一年365日可以燃放,只不过春节期间规定白天燃放时间,具体的燃放地点应该由街道委员会等商榷选择,保证在离住地20公里内都有燃放地。谁都会有老的一天,谁都有年轻的时候,相互理解才能使我们生活得更好。特别是2008年奥运会,希望是在烟花灿烂,爆竹声中,乐我百姓,兴我中华。谢谢。

  补充发言:

  魏京民:我认为有些为燃放烟花爆竹辩护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比如说燃放爆竹的污染和伤害比汽车小,汽车不禁,也不应该禁爆竹。汽车是交通工具,而燃放是娱乐。西班牙斗牛,喜欢的人可以去看,不喜欢的人可以不去,而燃放烟花爆竹使人无处可逃。北京有广大的非禁放区,喜欢的人可以在那儿放,不喜欢的人可以在安静的地方享受,这不是各得其所,其乐融融吗。我也会想到去放,在宁静的除夕之夜,睡梦中自然会露出甜美的微笑,为了母亲的微笑,为了环境,请市人大慎重考虑,这也是对市政府执政能力的检验,我愿意借此机会向年年战斗在禁放一线的所有工作人员、公安干警致以崇高的敬意。

  再次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

  张海涛:我想讲三点:第一、一定要让特别想放鞭炮的年轻人知道,包括我女儿也主张放,大家一定要知道,在北京这样一个高风险的城市下,千百年的燃放习俗真的是危害很大。所以,政府要倡导移风易俗,用坚定的立法和执法还有大力的宣传教育,让燃放者树立起对许多居民休息、安静生活的基本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的文明公民的道德意识,去约束自己燃放的自由。还有政府开一点小口子,比如说大家刚才提到的香港的经验,禁止燃放已经20多年了,有的人想放跑到新界、珠海、澳门等可以燃放的地方去放。北京市的情况和香港很相似,高密集的居住区,不要往后退,坚持往下做。还有可开一些极小的口子,刚才大家也建议了很多,政府群众都可以来开创,就是由政府组织搞一些有益的形式,比如说香港在春节头三天就集中放烟花给老百姓看,这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做法是不错的,它也缓解了大家想放烟花的心情。另外一点,台湾虽未禁放,但在生产环节控制得非常严,严禁高分贝爆竹的生产。

  赵于平:我觉得中华民族要善于反思,唯有反思才能进步,放炮就值得反思,火药是我们老祖宗发明的,但是我们发明了以后干什么了?放炮。火炮传到海外他们干什么了?开矿、修路、造枪、造炮。我觉得应该好好想一想。如果你放炮不影响别人,那就随便放。像抽烟一样,抽之前问问身边的人,如果没有人反对,就可以抽。放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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