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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的制度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11:37 法制日报

  丁永国 赵建华

  被监管人员违法犯罪,有其人性恶的方面,但也有积极改造,关爱社会等人性善的一面。如果在法制教育的基础上,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发起他们人格中渴望得到理解、尊重和肯定的正面倾向,同时引进激励教育,注重发现被监管人员身上的闪光点,正面引导,对调动被监管人员改造积极性和回报社会的热情,对维护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

会有积极的作用。

  笔者认为以下制度建设在规范监所检察工作,使其在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收押释放检察制度。对收押释放被监管人员,实行临场监督,核查法律文书,核实身份,监督体检,以防止刑讯逼供或非法收押释放,确保收押释放的合法性。对监管场所收押的患有严重疾病的被监管人员或收押的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实行备案观察制度,掌握被监管人员的医治情况和生活状况,根据情况及时督促执行机关或办案机关变更执行或变更强制措施。

  被监管人员财产代管检察制度。对监管场所收押时代管被监管人员财产和释放时返还被监管人员财产,实行现场监督,防止监管人员侵吞被监管人员财产,侵犯被监管人员合法的财产权益。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检察制度。对监管单位的呈报意见和法院裁定文书进行逐案复查,确保被监管人员改造表现与刑事奖励相称,变更刑罚规范、公开、公正。

  被监管人员劳动和生活卫生检查制度。对被监管人员的劳动情况和生活卫生情况实行日巡查,周例查,月大查,严防监管单位组织被监管人员超时、超体力、超强度劳动,监督监管单位合理开支专项经费,督促监管单位抓好“自种、自养、自加工”副食基地建设,切实搞好被监管人员生活,维护被监管人员的消费权益。

  被监管人员生活卫生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制度。每年都对监管单位的被监管人员生活卫生经费的使用情况、组织被监管人员生产劳动收入中用于被监管人员生活卫生部分的补贴、被监管人员“三自”收入情况进行了检查,严防监管人员克扣、挪用被监管人员吃、穿、医、用经费问题,切实维护被监管人员的生活卫生权益。

  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和被监管人员辩护、申诉、控告、检举材料调查转递制度。通过建立这两项制度,能及时受理被监管人员的举报、控告、申诉,对他们反映的办案机关超期羁押、错拘、错捕等现象,以及监管干警或办案人员侮辱人格、体罚虐待、刑讯逼供、侵犯财产权利等情形,及时依法查处。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检察院)(责任编辑 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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