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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立法 廿载难产期待破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11:40 法制日报

  看法

  李勇

  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近两年来再一次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尽快出台有关法律的呼声不绝入耳,每年全国“两会”上,提交此类议案和提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有人在。

  前不久,多家媒体报道了山东利津县居民李俊民收养46名“疯子”的故事。他所收养的大多是精神出现问题而遭到遗弃的流浪汉,在为这些“疯子”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外,李俊民还让这些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但李俊民的行为引起了争议,有人认为他是大善人,也有人认为他并非这些人的法定监护人,无权让这些人给他干活。

  李俊民的故事再一次让人看到了目前我国精神病患者权利保障的尴尬境地。全面、专业的精神卫生法迟迟不能出台,致使很多地方现在仍不能保证精神病人基本的医疗条件,不能提供良好的社保体系,精神病患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或弃置社会任其发展,或长期滞留精神病院,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和患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其实,精神卫生立法在我国并非这两年才浮出水面的话题。早在1985年,当时的卫生行政部门就开始起草精神卫生法草案,并于同年11月完成第一稿,到今天整整20年过去了,这部法律依然没有“分娩”。

  精神卫生的立法无疑是为了保护精神病患者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立法必定要明确监护人、社会和政府的权与责。尤其对政府而言,法律不但要赋予其管理之权,更要明确规定应负的责任。特别在经费保障上,要体现政府的责任,如果用法律明确由个人及监护人来负担大部分预防和治疗费用,这样的立法没有多大意义。已经在此方面立法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绝大部分规定费用主要由政府负担。这样的规定符合公平原则,也是政府职责之所在。因为精神病和SARS、艾滋病等传染病一样,对公共安全危害性较大,只有政府才有能力防止危害的蔓延。而另一方面,立法又要对政府行使的公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定。比如明确患者的鉴定程序,如何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如何征求其监护人的同意。显然,专门的精神卫生法出台后,行政部门的责任会得到强化,而权力将受到限制。

  笔者认为,精神卫生法的尽快出台,不但行政部门要有积极的态度,立法部门更要主动积极,在前期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毕竟,公众等待了二十年,实在太漫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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