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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医疗事故也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12:34 兰州晨报

  不是医疗事故也要赔偿车祸女子手术手瘫痪 白银中院一审判决责任医院赔偿34.8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4年前,19岁的白银女子强金萍因车祸致伤头部,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其做了开颅手术,但治疗后强金萍突发双下肢永久性瘫痪。患者认为瘫痪与院方行开颅手术并发感染有因果关系,申请白银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认定不
构成医疗事故。强金萍认为院方对自己的瘫痪负有责任,遂将院方诉至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有关损失207万元。白银中院委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对强金萍人身损害及伤残作了技术鉴定,认定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有过错,瘫痪的损害后果与医院行开颅手术并发感染有因果关系。

  记者9月4日获悉,白银中院已对这一“天价”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强金萍有关损失34.8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赔偿2万元。强金萍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判决解读

  不是医疗事故为何判赔为什么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也可以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呢?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审判人员向记者阐释了该判决。

  关于该案的责任问题,这位审判人员对记者说,法院认为,对白银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医患双方均表示认可,法院也予以认定。对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所作的法医鉴定结论,被告虽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或补充鉴定,也未提供足以推翻此鉴定结论的具体的、相反的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院方承担八成责任

  这位审判人员告诉记者,法院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有过错且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被告在为强金萍行颅内血肿清除术时在医院感染,造成强金萍终身瘫痪,被告的医疗行为严重侵犯了强金萍的身体健康权,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被告在救治过程中诊断正确,手术处理正确,尽管省高院的鉴定对被告的过错责任大小未作划分,但根据被告的具体行为,承担8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宜按《民法通则》处理

  这位审判人员说,庭审中被告认为,既然原告对白银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医院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于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纠纷,已经超出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调整范围,所以,本案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处理。(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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