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考试作弊,杀鸡何必用牛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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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15:27 新民晚报 |
据重庆一家媒体报道,作为填补我国一项法律空白的重要法律《国家教育考试法》已由重庆市专家起草完毕,目前已进入征集意见和立法讨论阶段。据悉,这是我国建国几十年来第一部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专家称,这部法律正式颁布后,一些考试过程中的违纪作弊、徇私舞弊行为将视为违法甚至犯罪。 考试作弊不仅是一种违纪行为,而且将构成违法甚至可能是犯罪?对于屡禁不止的考 试作弊行为,这样的处置办法是否算杀鸡用牛刀?记者调查后发现,此事在上海高校中引起了不同反响。专家 国家法律不可滥用 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顾骏的观点很鲜明,违法不等于犯罪,能不能对作弊者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刑法中有没有相应条款。有关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目前的刑法中没有直接涉及考试作弊的条款,而刑法必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有必要大动干戈——用具有国家最高强制力的法律来解决考试作弊问题吗?有没有计算过执法成本?美国考试要求学生在承诺书上签名,老师甚至不在教室里监考。”顾教授直言,法律不能管得太多,否则就是在滥用法律。把考试看得太重的观念必需予以转变,没学好知识而采取作弊,是你个人的事而没有危害公共秩序,够不上犯罪。顾骏还特别强调说,任何一个地方法规必须有其上位法,在国家没有考试法之前,地方不能出台考试法。 校方 不是根本解决之道 上海水产大学副校长黄窸建认为,现行的纪律、法规和法律已能规范考试行为,处罚考试作弊,没有必要另立教育考试法。 考试可分作教学考试和行政考试两类。教育考试已有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学生管理条例等规章予以规范。一般违纪行为,轻则取消考试资格、监考资格,重则可开除学生学籍、教师公职。对于出考题者等执行考试人员,可以行政法为依据追究法律责任。至于代考、买卖考卷、泄露考题等行为,也可依据治安管理条例等治罪。“如再立考试法,处罚对象是被考者、监考者还是行政人员?” 黄校长直言,提高处罚不是解决作弊问题的根本之道。“在古代的科举制度中,曾对作弊者施以杀头之罪,持侥幸心理者不还是大有人在?”真正解决问题,需从考试的四个环节着手。除“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教师应加强考场监督”之外,更富有操作性的是改革考试方式,无监考考试、开卷考试、讨论式考试、ABCD卷都是不错的方法。 学生 这是个人道德问题 “对于考试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即可,还要怎么样?”对于作弊问题,大学生们各执己见。 有人说:“横向比较,其他国家也没有刑法处置的先例。”有人认为,“作弊涉及的是道德范畴。反正我自己觉得作弊很不好,所以我不作弊。而那些相信可以用作弊来获取好成绩的人,即使有了法也还是会钻空子的。”也有人提议:“教育诚信的基础是整个社会诚信体制。不妨参考个人信用档案的方式,将作弊者记入黑名单。” 本报记者 董纯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