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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事故看法律的“弹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0:04 红网

  汕头8·14大火的事主汕头市澄海利嘉织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姚实欣,大火后不久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刑拘期间跳楼身亡。令人们更费解的是,兴宁矿难死了100多人,煤矿老板在前期没有明确责任前,都只被监视居住,而8·14大火,烧的全是姚家自己的财产,而且消防手续齐全,却马上被刑事拘留,甚至银行的账户都被冻结。(《现代快报》9月5日)

  无疑,汕头警方采取的措施是严厉的,虽然大火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已经造成了社会影响,影响了地方的安全生产形势,对责任人立即刑事拘留,冻结其账户,如果没有兴宁煤矿事故相“衬托”,警方采取的这些措施一点也不为过。问题是,兴宁矿难死亡了123名矿工,煤矿老板曾云高在前期没有明确责任前,都只是被监视居住,两相对照,人们不难看出,警方在执行法律时是具有“弹性”的。究竟是兴宁警方执法不严,还是汕头警方执法太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我们的执法机关在执行法律时却常常出现“偏差”,这种偏差恰恰给人一种不平等的感觉,让人误读了法律的公正性,也让法律的尊严无形中打了折扣。兴宁矿难死了那么多的矿工,应该说事故是重大的、情节是恶劣的、矿主是令人不齿的,然而,警方却对其无比宽容,矿难发生后,根本就没有对矿主曾云高采取什么措施。直到国务院调查组抵达兴宁,曾云高也只是被监视居住,因为责任不明嘛。与姚实欣相比,曾云高享受的待遇可是高级别的。而澄海利嘉织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姚实欣就没有曾云高那么幸运了,被刑事拘留不说,还被冻结了所有账户。是因为曾所在的企业对当地财政贡献巨大,还是因为曾是人大代表、是警察身份,法律就给予其特殊的待遇?

  一个是大火烧了自己财产,一个是矿难夺去了123条无辜的生命,孰轻孰重一目了然,但在责任未明确前,却一个被刑事拘留,一个只是被监视居住,这种巨大的反差不应是法律的弹性所致,而是官员和执法机关的“官念”和“私念”所致。查办了曾云高无疑会拔出萝卜带出须,就会暴露自己,官煤勾结、警煤勾结、猫鼠勾结导致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严重错位,使法律出现了“弹性”,不切断官商、警商之间的利益链,法律就会成为他们把玩的工具,法律就会被扭曲,尊严就会被践踏,人们期待法律“弹性”消失的那一天早日到来。

  (稿源:红网)

  (作者:池墨 孔红霞)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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