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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法》真的是“乱法治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0:10 红网

  《国家教育考试法》已由重庆市专家起草完毕的消息见诸报端后,付瑞雪在9月5日的《人民日报》华南新闻版上撰文指出,考试作弊是一个道德上的问题,将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十分不合适。现在实行的是“依法治国”,而不是“乱法治国”。

  呼唤考试立法的声音日渐强烈。没想到,当《考试法》好不容易有了“胚胎”之后,有人竟将它上升到可能导致“乱法治国”的层面。窃以为,这个说法过于危言耸听了。

  先说尚处于讨论中的《考试法》,会不会真的如付瑞雪女士(姑且认为是女士)所言,给法治社会制造不和谐的音符。俗话说,无规矩不以成方圆。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考试作为现代社会公平竞争的一种形式,尽管有些考试项目的设置不尽合理,但是,考试法正是为规范考试、确保考试公平、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如果说这样一部法律,因为它的问世而祸害国家,坑害考生,损害社会正义,那么,全国人大的罪过大矣。一个堂堂的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围绕考试立法的正义性将不得不遭到法律界和全国人民的质疑。同时,受委托具体负责起草草案的重庆市的法学专家学者,同样不可被原谅。事实果真如此吗?相信法学界和教育界,乃至和考试有关的机构和公民,未必认同付女士的“乱法治国”论。法律是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准则,只有丧失这三个基本原则的法律,才配称得上“乱法”。敢问此文作者,中国的《考试法》,何乱之有?

  付女士反对将道德问题法律化,是她反对出台《考试法》的理由。考试作弊,究竟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要看考试的级别和考试的目的。假如说,一场班级课程测验,学生作弊,将它视作“道德问题”,也未尝不可,因为这样的作弊对社会公正造成的危害,不是特别明显。如果考试是为选拔国家公务人员,有人靠作弊手段取胜,这个时候,作弊还是纯粹的道德问题吗?

  道德和法律之间存在一种递进关系。也就是说,道德作为软法律,靠的是舆论的谴责维系正义的;而法律靠的是强制手段维系正义的。道德范畴的东西,可以转化为法律。比如考试作弊,它以前可能是道德问题,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约束它。但是,单靠舆论的口水监督,一旦束缚不了这个“咸鱼手”,只能请法律出面干涉了。道理很简单,道德的威慑力非常有限。遇到那些脸皮厚、不怕人们口头谴责的家伙,道德监督将一筹莫展。打个比方,国家招收公务员,有人作弊,你说是谴责奏效呢,还是取消其考试资格管用呢?取消其考试、录取资格,总得有法理依据。这个依据,就是法律。假如还是停留在道德的小圈子里兜风,不是作弊者不服,就是其他考生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付女士,请放心吧,《考试法》没有您想像中的那么糟糕。

  (稿源:红网)

  (作者:刘海明)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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