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合同期内转工经济赔偿谁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0:26 新晚报

  读者问:郑某被公派出国学习,回国后与公司签订了11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尚未到期,郑某未经公司同意便到其他公司工作,原公司提出经济赔偿,请问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答: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郑某与原单位签订了1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郑某不

辞而别,不履行相应义务,属违约行为,应负主要责任。

  《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郑某擅自去另一单位工作,而该单位在录用时不查验郑某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合同的证明,与郑某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致使原用人单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二者均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文中观点仅供参考)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