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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启动股权分置改革仍需遵循市场化之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1:55 东方早报

  随着中国证监会9月4日正式公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面的股权分置改革即将步入操作阶段。这也预示着对以往国内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进行全面清算,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将出现重大调整。

  可以说,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股权分置改革,之所以能够顺利地完成试点,最为重要的就是遵循了市场化的原则。可以说,《管理办法》应该是以下几方面集合之结果。首

先,无论是试点的规则还是现行的办法都是以市场法则为依归,如“统一组织、分散决策”是总的指导原则;其次,《管理办法》是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产生,这就能够如实反映市场的现实。这样不仅更容易找到全面改革的现实切入点,也容易把基本的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细则,并对市场当事人的行为作更详尽的规范;最后,《管理办法》完全是整个市场当事人反复博弈的结果。比如正式发布的55条《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作了151处修改,涉及45条之多。这不仅表明监管部门充分吸纳了市场各方的大量意见,使得55条更加严谨、完善,与实际操作的结合程度更加紧密,而且能够真正反映各当事人利益。

  当然,《管理办法》还有几个方面值得肯定。一是《管理办法》中增加的第二条,明确表示了这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宗旨。即由于股权分置的存在而给市场带来一系列的制度缺陷,这种制度缺陷不改革,国内证券市场要得到发展是不可能的。当然,这种改革并非是一方向另一方利益上的输送,也不是一方强制另一方如何作为,而是通过A股不同股东之间的反复协商来实现利益平衡。这样不仅明确了市场中当事人的身份,也希望相关当事人都能以利益平衡的心态进入市尝参与市场,并在市场规则内尽力地来争取其利益。

  二是对证券市场中的异常公司作了严格规定。如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改进行内幕交易正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结束后方可进行改革;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在风险消除后可以进行改革;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如有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可以进行改革……这些严格的规定说明监管层已经意识到,股权分置改革就是如何来保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如果垃圾公司试图通过股改再一次来侵害投资者的利益,那是不允许的。

  三是如何保证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的承诺能够有效履行,是全面股改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管理办法》中不仅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采取了严格的规定,也要求中介机构对此承担相应的监督职责与法律责任。只有从多个环节督促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才能够在制度上真正保障投资者利益。

  当然,不管《管理办法》制定得如何周详、如何合理、如何严密,但现实市场内容永远要比《管理办法》要丰富得多,制度规则的不完全性随时都可能出现,因此要让这次股权分置改革真正得以进行,在本文看来,仍然必须坚持以下几原则:

  一是股权分置改革全面启动之后,就得认真地按照《管理办法》规则而为。在其规则没有改变之前,任何当事人都不可超越《管理办法》,对于那些以身试法者一定要严厉处罚,决不可姑息;二是信息的透明化、规范化是保证每一个当事人有效决策的关键,中介机构及监管者应该在这方面有更多作为;三是如何保证《管理办法》有效履行,监管者一定要密切跟踪《管理办法》履行情况,随时出现问题随时处理,决不可姑息,在此,对监管者同样也要实行问责制,即监管不到位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四是要与时俱进,在全面股改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即时研究即时改进现有的规则。总之,全面股改是一次重大的利益调整,监管层面临的困难与问题仍然会不少,监管层决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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