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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不等于“上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2:02 东方早报

  湖北“杀妻”冤案当事人佘祥林被羁押4009天,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照国家工作人员日平均工资63.83元的标准补偿,再加上无名女尸的丧葬费,共计近26万元。

  把这个“平均工资”“放之四海而皆准”,全国无论是什么人都套用这个“平均工资”赔偿,对于无业流浪者等收入水平较低的人来说,也许比较‘划算’,但对于科学家、企业家、外籍高管等高收入人员来说,赔偿显然远远低于其所受到的损失,也根本无法体现

法律的公平。

  因为国家机关执法错误,或有关执法人员违法的原因,而导致当事人失去自由,或被监禁,或被拘役,但最后仅仅得到的是日平均工资的赔偿:在国家赔偿的眼中,你不过是去监狱“上了一天班”而已0坐牢”竟然等于“上班”!这样的“班”有几个人愿意去上?如此“上班”的“报酬”是不是也太霸道了点?

  作为有关的执法人员,国家没有要他刑讯逼供,国家不允许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国家更是严格禁止“有罪推定”来断案。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赔偿的归国家,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知法犯法者自己也应该承担经济上的责任,也应该做出应有的赔偿。仅仅用“组织处理”根本不可能补偿当事人所受的生理和心理上的伤害。

  轰动一时的佘祥林“杀妻”案,随着佘祥林拿到国家赔偿并“表示满意”之后,可能会逐渐淡出公众的视线。但有一点应当明白无误,那就是,“坐牢”绝不应该等同于“上班”! 湖北省襄樊市高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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