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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改都改了些啥(热点连线)(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4:38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个税法修改都改了些啥(热点连线)(图)
普通收入家庭已经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8月24日,备受各界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向会议作法律修改草案的说明。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个人所得税法,都作了哪些改动?

  为中低收入者“减负”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中,普通收入家庭人数最多,约为3亿人。去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00亿,其中65%来源于普通收入家庭。中低收入阶层特别是普通收入家庭,已成为我国税负最重的群体。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如果个税修正案草案将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可以为中低收入者减轻或免去个税负担。

  北京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商尚近日透露,目前北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在400万人左右。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教授刘桓据此保守估算,北京市将有1/10的人即40万人左右,在个税起征点提高后将可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起征点的争论

  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为800元。至今25年来,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和收入都有了大幅度提高。有资料显示,1993年我国就业者中月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仅1%左右,但到了2004年就已经达到了60%左右。2003年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收入大幅提高的同时,老百姓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长,早已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已经影响到了中低收入者的最低消费。

  金人庆在作草案说明时说,为了使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适应客观实际情况,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的每月800元提高到1500元,以解决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

  1500元的减除标准就合理了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王如珍委员建议将工资、薪金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重点放在对高收入者税收征管上。石广生委员也认为,起征点以2000元—3000元为好。因为目前的广大普通收入家庭还属于低收入者,对这部分人国家就不要征收所得税了。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初次审议后,为了进一步听取包括广大普通收入者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推进立法民主,将就修正案草案中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行听证会。

  对高收入者“双管齐下”

  我国普通收入家庭由于收入单一、实行代扣代缴制,完税率最高。而高收入者则由于收入来源多样化,因而逃税和漏税现象较多。2004年,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国家个税总收入的20%。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才需要自行申报。扣缴义务人是指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或个人,也即通常所说的个税代扣代缴单位。而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无需自行申报。

  但是,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扣缴不足时,只能依法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而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了对一些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

  草案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了解,修正案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国务院将制定“高收入者”的申报标准。

  草案还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通过实行扣缴义务人的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税务部门可以更为准确地掌握和核定纳税人的收入来源、数额和结构,及时堵塞征管漏洞。对于有扣缴义务人并且自行申报的高收入者,还可形成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个税改革要渐进

  虽然草案对个税法中关注度很高的两处地方进行了修订,专家认为本次个税的修改还只是小规模的修改,没有涉及个税的征收模式。征收模式是个税改革中的首要问题。目前国际上有分类征收、综合征收、分类与综合相结合三种主要征收模式。我国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方向是,实现从分类征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

  中国之所以选择最后一种而非模仿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综合征收,是因为中国特有的国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在现在的中国,无论是从经济发展历史阶段、征管水平,还是从纳税意识来看,我国还未具备用西方国家普遍实施的综合累进税制大幅度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条件。

  运用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需要非常强的征管能力,在征管能力没有达到以前,个税的调节很可能适得其反,普通收入家庭成为个税的实际主要纳税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金人庆在草案说明中提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进一步扩大税基,合理调整税率,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在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先行解决这部法律中社会反响比较突出的两个问

  题。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称,今后还会逐渐推出个税改革,推出顺序则本着“先解决对百姓影响最大的问题,再解决百姓呼声最高的问题,然后解决最容易操作的问题,其次是解决改革震荡最小的问题”的原则。

  事实上,包括征管水平在内的多种因素,都决定了中国个税改革不可避免的渐进性特征。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5年09月06日 第八版)

  作者:石洪萍 胡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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