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欠债职工遭祸 职工住房将被拍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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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4:3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郑州讯昨天,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健来到郑州昌顺拍卖有限公司,代表15家居民提出异议:他们已交过房款、且已入住多年的住房,不能因单位的经济纠纷被该公司拍卖。 居民代表陈殿成介绍,他是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的退休职工,1944年参加革命,1995年前就居住在经七路9号院单位分配的住房,2003年单位进行房改时,公司按房改房政策出 律师高健认为,像陈殿成这样的情况,有19户居民。单位欠债,拍卖职工的住房于情于法都不应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高健提出,根据商务部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应当中止拍卖。 昌顺拍卖公司的程理忠表示,他们对居民的情况十分同情,但惠州法院委托拍卖的程序合乎法律规定,他们没有办法拖延,而且拍卖公司无权作出中止拍卖的决定。但公司会把居民们的异议转告给委托方惠州市中级法院,如果法院不改变决定的话,拍卖仍将准时进行。Z 线索提供费先生新闻热线0371-65766666责任编辑:任远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