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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人的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5:10 中国青年报

  因为被资助人违反资助协议中途退学,资助人就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发生在广西的这起资助纠纷引起我们的注意,不仅仅在于其罕见,更在于这起官司背后的普遍性问题和由此带来的思考:在越来越多的人热心于公益事业,扶危济贫、奉献爱心的今天,被资助者和社会该如何尊重并保障捐赠人的权利?捐赠人又该如何去监管自己所捐善款的流向?

  我们很多人都曾经为他人或是某一项公益事业捐赠过钱物,但是,多数人都是一捐了

之,认为自己已经做了善事,并不去过问结果。就像每年春天去参加植树活动一样,种完之后就不再管那些树是否成活。而澳门的陈劲草则是一个认真,甚至有点较真儿的“植树者”,他不仅关注树的成长情况,还关心这棵树能否成材。

  其实,这种对被资助人情况和善款使用情况的关注,不只是出于一种负责的态度,更是捐赠善款的慈善者的权利。捐赠人拥有对自己所捐善款的知情权和干预权,即有权了解自己所捐的钱用到了什么地方,是怎么分配的;有权对所捐款项提出具体的使用意见。一般来说,很多善款都带有明确的指向性,比如只用于被资助者上学或看病,被资助人如果擅自把这些善款挪作他用,不只是对捐赠人爱心的亵渎,也是对捐赠人权利的侵犯。

  事实上,我国已经有专门的法律明确并保障捐赠人的这种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八条就明确规定: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当前,由于一些爱心人士对慈善机构缺乏足够的信任,担心善款会被挪用或截流,因此更愿意选择直接向一些个体捐款。但是,在捐赠人的权利尚没有得到全社会充分认识和保障的情况下,这种方式捐助的善款也未必能保证专用,捐赠人同样也难以监管善款的流向。前些年,四川农村被称为“东方红”的三姐妹大肆挥霍社会捐款一事就曾轰动全国,令很多为她们献出爱心的人愤怒不已。

  具体到广西这起资助纠纷,或许周彤确实背负着巨大的压力,有难言的苦衷,资助人要求她一定要考上大学本科的条件是否合理也值得商榷,但是,既然签署了资助协议,接受了捐赠就要尊重资助方的权利,最起码,在退学之后,应该如实告知对方,请对方停止资助。

  毕竟,我国的高中教育还不是义务教育,很多贫困地区贫困家庭的学子希望得到更好的教育。如果有人愿意出资支持这些有理想有资质的学生,可能就改变了穷孩子一生的走向,继而能改变贫困家庭的状况。这种雪中送炭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笔者认为,广西这起纠纷从法律角度来看,是非对错是比较明显的。而重要的是,受捐助的每一个同学应该清楚,自己其实代表了需要爱心的整个群体,如果对捐赠人不尊重不珍视,对自己的行为不加以道德约束,那么,自己将影响全社会对这个群体的关心和关爱。

  作者:李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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