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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6:03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石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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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家庭、关注婚姻、关注儿童是世界性的话题,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如何用法律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保护弱者,成为本届法律大会与会专家共同关注的问

题。

  观点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明侠:

  家庭暴力是世界上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在中国,“家庭暴力”是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召开之后,才逐渐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当时在中国的法律中没有“家庭暴力”一词。家庭暴力问题是通过刑法、民法等单行法律、条例、法规处理的,无法有效制止家庭暴力,保护暴力受害人。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款,使“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律中,并且规定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救济条款,是保护婚姻当事人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等人权的重要规定,对防治家庭暴力有重要意义。但是,婚姻法中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条款规定得过于抽象,缺少可操作性,司法解释中家庭暴力的定义又规定得比较狭窄。中国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以有效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创建两性平等、和平、民主的幸福家庭生活。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佩丽:

  人民法院在办理有关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案件时,必须坚持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对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惯给予足够的重视:一要依法执行立法机关对少数民族法定婚姻的变通规定;二要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惯,多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妥善解决争议;三要注重发扬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惯中的优良传统,借助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惯中的积极因素,促进国家法律的贯彻和实施;四要妥善处理好少数民族的陈规陋习与国家法律的冲突问题,由少数民族自己改良他们的文化,避免在判决书中认定某个民族的习惯违法。

  《人民日报》 (2005年09月06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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