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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程序公正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6:03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杜文娟 何民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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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两者不可偏废。程序公正除了作为“看得见的正义”,便于让公民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外,它作为“看得见的手”,还可以对诉

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指导以及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达到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支出的目的。

  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

  北京市法院面临诸多挑战,其中之一是审判任务日益繁重,而审判力量相对固定。自1991年至2004年,北京市法院年收案量从6万多件,猛增至30多万件,而审判力量却稍有减少。

  社会矛盾高发,案件数量大幅度攀升,司法审判工作压力巨大,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最直接动因。现代法治状况下,要做到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必须承认并尊重程序公正的独立性价值,在审判实践中力争做到:法官独立裁判;法官保持中立地位;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及时审判;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权利;寻求替代式纠纷解决方法。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

  处于我国社会历史转型期的刑事诉讼法制,具有过渡性的特征。1996年刑诉法的修改,可以看作我国刑诉法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转型的起点。这种转型,体现在:一是整体模式上,由国家公权力一权独大的传统型刑事诉讼,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对平衡的现代型刑事诉讼转换。二是在诉讼结构上,由职权主义乃至超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向“混合型”刑事诉讼转型。这两方面转型都未完成,因此仍需要推动一些重要的程序调整。

  社会的发展,凸显刑事诉讼的不完善,如诉讼的基本机构仍需调整、侦查程序中的司法制约与人权保障程序仍需强化、审判方式改革仍待推进、刑诉法的执行机制需增强法律刚性等等,修改法律成当务之急。

  《人民日报》 (2005年09月06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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