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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历”岂能成“免死金牌”(一家之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6:23 人民网-华南新闻

  据9月4日《南国今报》报道,几名吸毒男子在感染艾滋病毒以后,随身携带菜刀及艾滋病诊断单长期在菜市内进行扒窃。在柳州市胜利市场卖酸笋的阿陆5月份曾在这里遭“艾滋小偷”用菜刀抵喉敲诈,为此他在家躲避了近4个月时间。9月2日他回到菜市做生意,不料“艾滋小偷”仍对他纠缠不休。

  “艾滋小偷”成公害,暴露出法治的无奈。事实上,对于“艾滋小偷”这样的犯罪分

子,并不是无“法”可治。但是,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这类病毒携带者的关押场所有特殊规定,如果不具备法定条件,即使法院对他们进行依法判决,也由于很难找到合适的羁押场所,或者由于一些羁押场所的看守民警缺乏必要的培训和自身防护设备,执法机关只能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对艾滋病这样的传染病犯罪分子,常常无奈地实施“可予以监外执行”。虽然表面上看来是判决了,但那些人仍然在社会上活动,判决丝毫没有限制他们继续为非作歹。同时,如此反复“捉放曹”的结果,使那些“艾滋小偷”也错误地认为,“法律也拿咱没办法”,导致艾滋病感染者重复犯罪,甚至成为社会公害。

  其实,对艾滋病患者的“法外容情”,不但助长了犯罪分子继续危害社会的侥幸心理,放纵他们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只有严格依法办事,创造必要的条件打击这些“特殊违法犯罪分子”,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毕竟,为社会提供公共安全,是政府部门的首要职责。“艾滋小偷”不是特殊公民,病历单当然也不能是他们的“免死金牌”。

  《华南新闻》 (2005年09月06日 第二版)

  作者:高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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