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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入股煤矿的干部必须9月22日前撤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7:11 红网-湖南日报

  本报9月5日讯(记者夏似飞)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今天联合发出《关于清理纠正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必须在9月22日前撤出投资。

  《通知》强调,要充分认识清理纠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今年上半年以来,我

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停产整顿煤矿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非法生产造成的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煤矿投资入股,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非法矿主,使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既是遏制当前煤矿事故多发的重大举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本通知下达之日(即8月22日)起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务院的规定。

  通知要求,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清理纠正工作取得实效。省里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成立了湖南省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各市(州)也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的清理纠正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清理纠正工作。在地方的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清理纠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清理纠正工作小组统一组织。

  《通知》规定,这次清理纠正的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者招聘的领导干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中投资入股煤矿的人员。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上述人员,要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注明投资单位、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以及撤出资金的证明等。各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要于9月25日前将本单位清理纠正情况报当地清理纠正工作小组。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对个人登记的内容要进行核实。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清理纠正工作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各地在清理纠正工作中,要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鼓励煤矿职工和人民群众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对逾期没有撤出投资、没有如实登记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它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为加强社会监督,省清理纠正工作小组设立了投诉举报电话:0731———2688999;举报信箱:省纪委执法监察室。

  《通知》规定,各市(州)清理纠正工作10月10日结束,各市(州)清理纠正工作小组于10月15日之前将清理纠正工作情况报省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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