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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10月起实施 台港澳同胞内地就业更便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7:23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唐正芳)根据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权限将下放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9月5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全区14个市办理新《规定》相关业务的科室负责人进行了培训。据悉,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

部1994年2月21日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取消就业岗位限制

  新《规定》取消了原规定中“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和“用人单位要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3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两个条件,新《规定》不再限制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聘雇台、港、澳人员,这就扩大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的就业空间。

  放宽就业应具备的条件

  新《规定》取消原规定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条件中“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的内容。这样,没有就业经历的台、港、澳青年在内地高校毕业后,也可以直接在内地就业。其他台、港、澳人员只要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条件,可以同内地居民一样平等就业。

  简化就业手续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必须办理就业证,作为就业的有效证明和保障合法权益的依据。原规定中办理就业证的单位为省级劳动部门及少数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新《规定》将办理就业证的权限下放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就近到单位所在的地(市)级劳动保障局为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此外,新《规定》还明确了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工作的时限;取消了台、港、澳人员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就业,续签合同前要申请办理延长就业手续的规定;取消了就业证年检的规定。这些修改简化了手续,使台、港、澳人员能够更方便地在内地就业。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为进一步保障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后的权益,新《规定》增加了用人单位应为被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可以与内地居民一样参加社会保障,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作者:唐正芳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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