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值得商榷的“超生开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8:56 南方都市报

  来信/来论

  新学期伊始,广东某高校对学生结婚怀孕问题作出了明文规定:学生凡是违反国家生育法规造成超生、非婚生育或无证生育的将给予开除。笔者以为此举有些矫枉过正。无论是国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还是各省市区的“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对“非法超生”行为处理的主要手段均为:交纳罚款、交纳社会抚养费、行政处分。该校出台的“超

生开除”的规定,其法规依据,显然就是“行政处分”。

  的确,行政处分的最高手段就是“行政开除”,因故被“行政开除”的,必然属于党政职务、政治身份、公职工作之类;“大学生”这身份本身,既不属于工作公职,也不属于政治身份,更不属于党政职务,而纯属公民进行“自身建设”的一种基本的、法定的权利。那么,因违背计划生育法规而开除学籍,就等于用行政手段开除和剥夺其受教育权利:这显然是跟国家《宪法》相抵触的。在我国,即便被依法开除公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都依然拥有接受正规国民教育的权利,参加成人高考、函授学习、自学考试等。因此就可以说:对在校已婚学生“超生开除”的规定,是对计划生育政策关于“行政处分”的误解。

  张麦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