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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下半生有着落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9:00 检察日报

  8月18日,江苏省东台市检察院民行科欢声笑语。年近五旬的中年汉子徐赞感动地说:“检察机关抗诉为我讨回了劳动权,使我下半生有了着落……”

  一纸通知 劳动权被剥夺

  1981年徐赞被安排到某供销社工作。1995年12月10日,由于他工作积极,供销社与他

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12月5日,因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供销社要求与所有职工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徐赞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为此,双方意见发生分歧。2001年2月22日,供销社向徐赞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将他从单位除名。

  两份判决 心灰意冷

  徐赞怎么也想不到,工作了20年并无过错的他会被单位除名。依照程序,双方将劳动争议提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但仲裁委对于徐赞的申请未予支持。

  徐赞不服,以相同请求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审理认为,供销社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是合法有效的。2001年11月4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徐赞的诉讼请求。徐赞后来再提起上诉,同年12月14日中级法院维持原判。接到二审判决书,徐赞曾多次向法院申诉,均以失败而告终,他一度曾放弃了继续维权的念头。

  三级抗诉 维权得实现

  就在徐赞绝望时,经人指点,他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来到检察机关申诉。

  东台市检察院经调阅法院卷宗和对照相关法律后,发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案件的基本事实是:2000年12月10日原劳动合同到期时,徐赞已在供销社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按照《劳动法》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据此,该院建议盐城市检察院向江苏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今年1月24日,江苏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在东台、盐城和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盐城市中级法院再审作出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供销社向徐赞送达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无效;供销社与徐赞应以2000年12月到期的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签订自2001年1月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李明耀 徐小平 解耀春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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