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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补偿费”属于遗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9:01 红网-三湘都市报

  问:前不久,我妻子在福建打工时因车祸死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负全部责任。在肇事方的赔款中,有一笔7万元的死亡补偿费。我妻子生前与人合伙做生意时,欠了10多万元的债,这笔钱偿还她的债款尚不够。但我岳父母说,我妻子的死亡补偿费他俩也应该享有一部分。就这笔钱应该如何分割,我们至今没有达成协议。请问:死亡补偿费可以用于偿还死者生前的欠款吗?如不能,死者的哪些亲人该享有死亡补偿费?吴隆兵

  答: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下发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从你的情况看,肇事方因交通事故致使你妻子死亡,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支付给了你们亲属“死亡补偿费”7万元。这笔钱虽然与“死亡补偿金”名称不同,但性质相同,即同样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中,死亡补偿费主要是以金钱补偿的方式抚慰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因失去亲人而造成的精神痛苦,以填补他们在精神上遭受的损害,因此,死亡补偿费不得用于偿还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必须“专款专用”,否则,有悖于立法本意。

  因死亡补偿费在本质上属于死者的遗产,故应按照《继承法》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进行处理,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对其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割死亡补偿费时应适当予以照顾。可见,你所说的7万元死亡补偿费不能用于偿还你妻子生前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由你本人、你的子女及岳父母平均分割。如果你的岳父母因年老体弱而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有特殊困难,还应该适当多分割一些。辛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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